2023年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企业及省属企业:
根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黔财工〔2021〕49号)相关规定,按照“科学谋划、提前储备”工作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保障重点。结合大数据领域重点工作、地区发展平衡等因素,聚焦新国发2号文和“十四五”规划任务等工作要求,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大数据重点项目。
(二)坚持项目引领。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的理念,全力扩大有效投资,督促项目安全建设和生产,推动项目建设提速提质提效。
(三)坚持服务企业。稳定经济基本盘,常态化服务企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为企业纾困解难,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推动企业上规入统。
(四)坚持绩效导向。项目建设内容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需指向清晰、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充分发挥绩效目标引导和约束作用。
(五)坚持科学公开。注重项目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过程跟踪、事后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相关资金信息按程序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资金支持方式
2023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项目单位通过登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网站(dsj.guizhou.gov.cn),点击“贵州省大数据项目管理平台”链接,登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基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一)逐级申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报省大数据局。
(二)直接申报。以下情形,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大数据局申报:(1)中央在黔单位;(2)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3)被省大数据局纳入省级示范平台、示范园区、省级重点企业、省级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4)由基金管理人推荐的重点拟投资企业。
(三)申报时间。本次集中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贵州省内注册1年以上,未被列入贵州“信用云”黑名单。
(二)申报金额。项目申报金额应和总投资挂钩,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殊项目可视情况放宽。
(三)项目建设期。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或2023年开工项目,原则上项目完工时间应为2024年底前,部分重大项目完工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放宽。
(四)其他。项目入库时应提供2021年度审计报告,资金下达前应提供2022年审计报告。
各申报类别具体要求详见《2023年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有关省级部门指导辖内符合要求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规范开展项目审核,严格把关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对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并出具推荐文件。
(二)请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和项目监督管理并重”的要求开展工作,各地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及验收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
(三)获得资金安排的项目单位需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四)项目申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和杜绝任何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2023年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一、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一)百企引领
1.支持重点。
围绕数据中心产业集群、数据应用产业集群、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建设,培育人工智能、区块链、5G、云计算、物联网、信息安全、元宇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软件设计开发、平台经济、网络货运、数字金融科技、农村电商、工业互联网、北斗应用、数据清洗加工、数据中心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等新业态,壮大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规模,加快数字产业化,推动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区建设。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从事软件产品研发、系统平台建设、信息技术服务、数据采集、分析、挖掘、应用等业务的大数据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2)申报主体能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期末资产达500万元以上且企业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3)申报项目需基于人工智能、区块链、5G、云计算、物联网、信息安全、元宇宙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信息技术产品、系统解决方案研发或公共服务平台、市场化产业项目建设等,具有一定的商业模式和推广价值。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4)获得国家级、省级大数据试点示范,全省“百企引领”示范企业、优秀产品和解决方案项目企业,可直接向省大数据局进行项目申报。注册地归属于贵阳大数据科创城或省级软件名园、软件名园培育园区,以及获得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SMM(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等国家标准等级证书的企业,优先列入拟支持对象。
3.联系人:吴云,联系电话:0851-86820081。
(二)万企融合
1.支持重点。围绕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支持“万企融合”大行动向纵深发展,推动实施工业互联网、工业智能化改造、智慧城市、智慧农业、智慧文旅、智慧医养、农村电商、现代服务业、安全生产数字化等方面的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项目,加快产业数字化,着力建设数据融合创新示范高地。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实体经济企业或大数据融合相关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2)申报主体能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且上年度期末资产达500万元以上。
(3)项目主要内容为充分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实体经济向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转型升级,提升生产效率、管理效率,降低生产和管理成本,非基础设施建设等,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4)项目大数据融合应用水平高、转型升级效果好、建设质量效益优、示范引领作用大,具备行业推广价值和示范引领作用。
(5)获得国家级、省级大数据试点示范,全省“万企融合”省级标杆项目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大数据局进行项目申报。获得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SMM(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等国家标准等级证书的企业,优先列入拟支持对象。
3.联系人:吴云,联系电话:0851-86825675。
(三)企业上云
1.支持重点。支持企业申领“云使用券”,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助推企业上云、用云。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能够提供高水平云服务产品、具备高质量服务能力的云服务机构。
(2)申报主体能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且上年度期末资产达500万元以上。
(3)申报主体已在贵州省开展上云服务,且上年度带动贵州省企业使用云产品和云服务不少于200家。
3.联系人:吴云,联系电话:0851-86820575。
二、数据价值化和安全
(一)数据交易流通
1.支持重点。围绕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引导和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先行先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鼓励各类大数据及相关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支持企业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清洗、加工、脱敏、脱密等治理,实现原始数据资源化。支持有技术、有能力、信誉良好的市场主体参与政-企、企-企数据融合等场景应用,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支持各类行业市场主体建设行业服务子平台,推动行业数据归集、流通和交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资产评估、交易撮合等服务。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从事软件产品研发、系统平台建设、信息技术服务、数据采集、分析、挖掘、应用等业务的大数据或相关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开拓能力。
(2)申报主体能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
(3)项目建设质量效益优、示范引领作用大,具有一定的商业模式和推广价值。
(4)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注册的入驻企业,并通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交易的,优先列入拟支持对象。
3.联系人:胡琼元,联系电话:15219494895。
(二)大数据及网络安全
1.支持重点。支持重点企业大数据及网络安全有关项目。
2.申报条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可行,落实相应匹配资金,具备较强应用示范作用。
3.联系人:胡琼元,联系电话:15219494895。
(三)数字治理及数字民生
1.支持重点。围绕持续推进教育、就业、医疗、交通、食品安全、乡村振兴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支持企事业单位深入推动大数据与社会治理、政务民生服务等方面融合应用项目,提升社会治理、服务民生能力。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从事社会治理、民生服务等方面大数据融合应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2)申报主体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
(3)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可行,相应匹配资金落实到位,具有优良质量效益和示范引领作用。
3.联系人:汪洪翔,联系电话:0851-86883980。
三、数字新基建
(一)东数西算
1.支持重点。支持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贵州)节点重点项目。
(1)支持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新增机架数应大于5千架,平均PUE≤1.2(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
(2)支持数据中心开展自主可控应用。
(3)支持开展算力高效调度和东数西算区域协作。
(4)支持数据中心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新增机架数应大于5千架且上架率高于65%。
(5)支持提升网络质量,增加网络直连城市,推动出省直达电路新增和扩容,开展骨干直连运维和国际数据专用通道监测。
2.联系人:刘雨,联系电话:0851-86894301。
(二)5G基站建设
1.5G场景应用
(1)支持重点。支持鼓励围绕工业互联网、能源、交通、教育、医疗、矿山、高清视频、物流、智慧城市、养老、金融、文旅、农业、水利、气象、政务、会展、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等方面开展5G场景应用,支持实施场景应用大赛和项目观摩等工作。
(2)申报条件。已落实项目相应的匹配资金。
2.5G基站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申报主体为5G建设运营企业省级公司。
(2)补助范围。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成的5G基站数量进行补助。
(3)补助标准。按每个新建基站0.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
(4)其他要求。运营商以年度建设任务作为项目资金预估和申报依据,具体补助金额以实际建设完成数量为准。
3.联系人:刘雨,联系电话:0851-86894301。
(三)其他数字设施
1.支持重点。
(1)国际数据专用通道补助。对企业使用国际数据专用通道产生的通讯成本,按年度进行事后补助。申报企业需提供网络使用合同作为项目资金测算和申报依据,实际使用成本经核实后,据实予以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建设以车联网、边缘计算、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基础设施,支持数字乡村建设发展,支持建设千兆城市等。
2.联系人:刘雨,联系电话:0851-86894301。
四、数字经济支撑保障
(一)标准创新
1.支持重点
(1)支持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贵州大数据)及各专委会建设和开展大数据标准工作。支持大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等制修订项目。
(2)支持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2.申报条件
(1)具备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经济实力、技术研发、融合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
(2)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贵州大数据)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应是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贵州大数据)各专委会牵头单位。
(3)大数据标准研制项目申报主体是该标准起草主导单位。
(4)大数据标准研制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建设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完成立项,在大数据领域有较强的实践基础,符合贵州大数据发展实际。
(5)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等领域项目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明显的试点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实施应有利于推动大数据、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应用创新。
(6)已落实项目相应的匹配资金。
3.联系方式:肖兴杰,联系电话:15185180103。
(二)人才培育
1.支持重点。围绕高校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鼓励产业园区、企业、高校、培训机构、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构建人才培训基地,为学生实践锻炼提供实战场景,形成培养、考核、就业为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
2.申报条件
(1)具有相应人才培养团队、具有系统的课程体系和实训培养方案、具有规范的实训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等。
(2)具有固定的实训场地,具有实训所需配套设施,具有在建的信息化大数据项目及具体就业岗位。
(3)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授牌等方式认可的人才培训基地,优先列入拟支持对象。
3.联系方式:陈欣欣,联系电话:0851-86833028。
(三)其他
1.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重点项目实施。
2.符合省大数据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根据各专项活动年度工作方案和委托事项审定的项目。
3.购买大数据相关的公益性、公共性服务必须通过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重要性进行排序,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作为申报文件附件,表格模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下载。
(二)纸质存档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若发现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要件不符的作弃权处理。相关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
(信息系统技术咨询:18382408549)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项目申报资料应以PDF文件类型上传系统:
1.封面(系统打印生成,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资料目录(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4.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系统打印生成,加盖单位公章);
5.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系统打印生成);
6.法人执照副本或设立依据(加盖单位公章);
7.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1)项目背景及概况;
(2)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3)立项依据与必要性;
(4)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技术路线、建设方案;
(6)技术支撑、技术来源等;
(7)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8)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9)预期成果(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
8.提供项目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及清单(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9.企业出具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出具财政部门认可的财务决算报表并盖章);
10.企业税务信用情况报告或证明;
11.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经营情况总结,目标完成情况、服务完成情况总结,建设投入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果分析(加盖单位公章);
12.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还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1)列为国家级、省级大数据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示范、大数据应用示范等的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2)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等复印件)
13.服务的机构(单位)汇总表(“服务平台”项目提供);
14.主管部门委托事项书面文件及开展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15.具有从事大数据服务的专业人员;
16.开展服务活动佐证材料(文件、新闻报道、图片等);
17.工作场所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
18.财务管理制度(加盖单位公章);
19.以前年度曾获取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报告(需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或省级申报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20.大数据标准研制类项目承担单位还应提交: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资料(如:资质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大数据标准研制提纲(加盖单位公章);
21.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及企业法人签名或签章);
22.市州或省直部门推荐文件(加盖推荐部门公章);
23.目标绩效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4.其它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