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 2022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资环〔2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重要决策部署,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遴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纳入生态环境部农村黑臭水体国家清单名录且农村黑臭水体面积达一定规模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以下简称城市),可申请纳入支持范围。城市可整合本地治理任务重、工作有基础的县(区、市)项目申报。申报城市纳入国家级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总数应不少于10个,或总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中央财政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市,根据项目投资额和治理黑臭水体面积给予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档定额奖补,资金分年安排。原则上,对投资额≥4亿元的奖补2亿元,对2亿元≤投资额<4亿元的奖补1亿元,对1亿元≤投资额<2亿元的奖补5000万元。其中,按2亿元奖补的城市治理面积应不低于60万平方米,不足60万平方米的奖补1亿元;按1亿元奖补的城市治理面积应不低于30万平方米,不足30万平方米的奖补5000万元。
二、支持试点内容
资金主要支持地方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水生态修复等综合性、系统性治理措施,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黑臭水体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系统性一体化治理任务也可纳入支持范围,具体内容由地方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分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边界,有明确社会责任主体的治理任务,如农村地区相关企业污染治理等,不得纳入中央奖补资金支持范围。
三、申报方案编制
试点实施方案以城市为单位编制,方案应明确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具体项目、资金需求等,并按年细化分解,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编制大纲见附件1。
方案编制应立足于当地实际,成因分析准确深入,治理路线和技术模式科学可行,项目任务、计划进度清晰明确,绩效目标合理,项目前期手续完备,后续运营维护有保障,与乡村振兴等农业农村相关规划有效衔接,注重工程措施和长效机制的有机结合。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省级推荐。各省结合本地实际,择优推荐1个城市(可以不推荐),并组织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实施方案。推荐文件、实施方案(纸版和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应于2022年4月15日前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二)审核和竞争性评审。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治理面积、投资额等要求对地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确定参加竞争性评审的城市名单。竞争性评审采取答辩方式,相关城市代表陈述工作方案、接受专家问询。试点城市名单根据专家打分结果确定。具体答辩形式、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中央支持突出重点。中央财政重点支持治理目标可达、实施路径清晰、资金投入有保障、与相关规划有效衔接等工作基础扎实以及后续长效运营有保障的城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水生态修复等重点治理任务,支持试点城市探索有效治理技术模式。通过竞争性评审确定的项目按程序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
(二)地方落实主体责任。各试点城市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强化项目前期规划论证,合理测算工程项目预算,科学设定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抓好项目方案实施。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发挥好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十四五”末期消除本地区较大面积黑臭水体。要按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及相关规定要求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华而不实”的景观,以及道路硬化、绿化工程等。财政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对试点城市治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持续跟踪问效,并根据结果安排后续资金,体现结果导向。
(三)因地制宜开展治理。要根据污染成因,结合农村类型、自然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并做好与其它政策的统筹衔接。要遵循黑臭水体治理科学规律,既注重采取工程措施,强化污染治理,又注重系统推进、源头管控,削减污染来源,突出治理实效。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做法。试点城市要建立完善制度,鼓励村民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后的日常管护,探索采用政府补贴、受益者付费等方式建立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管护长效机制,切实避免返黑返臭,不断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联系人及电话:
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张智慧 010-61965527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吴娜伟 010-6564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