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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1〕270号

发布单位:国家工信部发布时间:2021-11-09点击量: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效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请各地相关单位按照《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做好试点示范推荐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丁杰  010-68208261/68208243)


附件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

为切实做好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建设内容

面向家庭健康管理、基层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促进、康复辅助训练、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智慧健康场景,家庭养老床位、社区日间照料、智慧助老餐厅、虚拟养老院等智慧养老场景,居家上门服务、智慧养老院、医养结合、服务监管等综合场景,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商业模式成熟的示范企业,打造一批聚集效应凸显、经济带动作用显著的示范产业园区,创建一批社会参与广泛,应用效果明显的示范街道(乡镇)及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示范基地。

(一)企业类

深化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5G、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健康养老融合创新应用,围绕健康监测、安全监控、养老照护、康复辅助、心理慰藉等重点方向,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商业模式成熟的试点示范企业,提供面向典型应用场景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

(二)园区类

围绕智慧健康养老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模式创新等,吸纳智慧健康养老产业链上下游,打造产业集聚度高、发展特色鲜明、创新能力突出、配套服务完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试点示范园区,孵化支持企业发展,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协同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

(三)街道(乡镇)类

围绕应用场景,强化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5G、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应用,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的健康养老需求,支持建设一批社会参与广泛,应用效果明显的试点示范街道(乡镇),丰富服务种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深化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落地,打造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模式。

(四)基地类

围绕应用场景,结合当地特色优势,统筹所辖资源,创建一批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试点示范基地,提升科技对健康养老的支撑能力,吸引智慧健康养老市场参与主体,推动各行业与智慧健康养老跨界融合与创新,积极拓展智慧健康养老市场空间,深化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应用,推进典型应用场景落地,加强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申报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3年内未发生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有不少于2个落地项目,以及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企业类型包括产品企业、平台运营企业、机构运营企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企业。2020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投入占总收入占比不少于4%、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0项;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能力。

2.平台运营企业。2020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其中市场化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10%;平均月订单量不少于10万单、用户数量不少于50万户、应用智慧健康养老产品种类不少于10种;应具有较强的平台开发/维护能力、供应链整合能力及服务运营能力。

3.机构运营企业。2020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床位数不少于300张,应用智能健康养老产品种类不少于5种;应建有信息化系统,以优化服务流程以及加强服务管理。

4.服务企业。2020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用户数不少于1万户;应建有服务信息平台,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并建有服务规范及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

(二)园区类申报主体为技术开发产业园、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园等产业聚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园区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创建积极性高,并已将该园区列为政府重点建设或支持项目。

2.园区社会效益显著,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3.园区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已集聚不少于20家现从事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企业,或2020年新落地智慧健康养老企业不少于3家。

4.园区内智慧健康养老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的占比不少于50%。

5.建有完善的专业人才引进机制。

6.园区内至少申报或具有1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

7. 3年内未发生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园区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街道(乡镇)类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其中信息化和智能终端产品投入不少于200万。

2.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应用不少于5种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提供不少于5种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应围绕不少于4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其中须有医养结合场景。

4.具备良好的信息化基础,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模式为辖区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及管理效率。

5.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企业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四)基地类申报主体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智慧健康养老信息化累计投入不少于800万元。

2.制定智慧健康养老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从资金、人才、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3.建有统一的、互联互通的智慧健康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辖区智慧健康养老资源的统筹、监管等职责。

4.建设至少1个智慧健康养老体验中心,并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街道(乡镇)。

5.应围绕不少于8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设。

6.所辖地区至少具有1个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医养康养相结合的信息化、数字化服务。

7.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规范建设,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各申报主体登录www.ihci.com.cn,进行线上注册及申报内容填写。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系统内完成三部门推荐工作。中央企业对于推荐的成员单位要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并在系统内完成推荐工作。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三)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企业不超过3家,街道(乡镇)不超过10个,园区不超过3个,基地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企业不超过2家,街道(乡镇)不超过5个,园区不超过1个,基地不超过1个;中央企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的成员单位不超过1家。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试点示范评审会,对推荐的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和基地进行评选。

(五)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和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授牌。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基地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用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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