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快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我部决定开展第十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主体为行政村或行政镇(乡),主导产业优势特色鲜明、乡土气息浓厚、文化内涵丰富、产村产镇深度融合、带农增收效果显著,有较强的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主要产品是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食品、特色文化(如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和新业态(如休闲旅游、电子商务等)的一个具体品类。
(一)主导产业基础好。申报村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1000万元,占全村生产总值的50%以上(脱贫县可降低至700万元、占比不低于30%)。申报镇主导产业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占全镇生产总值的30%以上(脱贫县可降低至3000万元、占比不低于20%)。
(二)融合发展程度深。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有机衔接,实现了链条化、一体化发展。电子商务、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生态涵养等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新产业新业态已有初步发展。
(三)联农带农作用强。已成立农民合作社,申报村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村常住农户数的50%以上,申报镇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镇常住农户数的30%以上,村(镇)主导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近3年增长率均超过10%。
(四)特色产品品牌响。申报村(镇)推行标准化生产,主要经营主体有注册商标,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主要产品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所在县已获得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认证的村(镇)可优先申报。
二、认定程序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第十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分配名额(见附件1)组织申报推荐。
(一)村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村(镇)自愿填报《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见附件2),并登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信息监测平台(http://jc.ncpjg.org.cn)进行在线填报。同时,对村(镇)申报材料和在线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并协助提供产值、人均支配收入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推荐。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核实县级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择优推荐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分配名额,择优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单。地市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步进行网上审核推荐。
(三)审核认定。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以农业农村部文件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村一品”发展工作,认真按照分配名额、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等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同时,鼓励开展省级、地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遴选认定,推动建立国家、省、市三级“一村一品”发展格局。
(二)审核把关。按照优中选优、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认真核实,确保推荐的村、镇(乡)情况真实,示范带动作用突出。请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于7月30日前,将推荐函、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特色产业处。
(三)动态管理。今年,我部将开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动态监测工作。前十批已认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需登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信息监测平台更新年度数据。对于行政区划调整、主导产业变更、示范作用不强及连续两年不更新数据的示范村镇,经我部核实情况后,将取消其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资格并予以通报。各地要认真组织、严格把关,于7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数据更新工作。
(四)宣传推介。各地要认真总结“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好做法好经验,推介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媒体,宣传“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成效和鲜活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特色产业处
联 系 人:韩萌、刘晓军
电 话:010-59192716/59192717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电子邮箱:cystscyc@agri.gov.cn
附件一: | ||
第十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额分配表 | ||
序号 | 省份 | 名额分配(个) |
1 | 北京 | 4 |
2 | 天津 | 5(含1个特色文化产业) |
3 | 河北 | 20(含5个特色文化产业) |
4 | 山西 | 8(含5个特色文化产业) |
5 | 内蒙古 | 10(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
6 | 辽宁 | 11(含1个特色文化产业) |
7 | 吉林 | 8(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
8 | 黑龙江 | 14(含4个特色文化产业) |
9 | 上海 | 4(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
10 | 江苏 | 20(含4个特色文化产业) |
11 | 浙江 | 11(含5个特色文化产业) |
12 | 安徽 | 14(含8个特色文化产业) |
13 | 福建 | 12(含3个特色文化产业) |
14 | 江西 | 10(含3个特色文化产业) |
15 | 山东 | 23(含5个特色文化产业) |
16 | 河南 | 23(含5个特色文化产业) |
17 | 湖北 | 18(含4个特色文化产业) |
18 | 湖南 | 18(含5个特色文化产业) |
19 | 广东 | 24(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
20 | 广西 | 17(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
21 | 海南 | 5 |
22 | 重庆 | 10(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
23 | 四川 | 23(含7个特色文化产业) |
24 | 贵州 | 15(含3个特色文化产业) |
25 | 云南 | 15(含8个特色文化产业) |
26 | 西藏 | 7(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
27 | 陕西 | 14(含3个特色文化产业) |
28 | 甘肃 | 13(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
29 | 青海 | 6(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
30 | 宁夏 | 4(含2个特色文化产业) |
31 | 新疆 | 10(含1个特色文化产业)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4 |
合计 | 400 |
附件2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申报书 (模板)
村或镇(乡)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
一、基本情况
申报村或镇(乡)名称、区位、人口、耕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
二、主导产业
(一)产业现状。包括名称、主要产品、生产规模、产值等情况。
(二)产业融合发展情况。包括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情况,以及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情况等。
(三)经营主体情况。包括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总体情况,同时列举3—5家主要经营主体信息(包含经营产品、注册商标、产能、产值、联系方式、电商销售平台链接地址或二维码等,方便后期宣传推介)。
(四)品牌培育情况。包括注册商标,认定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情况(附证明材料)。
(注:有关数据是截止到2020年底的数据,以当地统计年报为准。)
三、联农带农
(一)申报村及所在镇、申报镇(乡)及所在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增加农民收入等情况。
(二)组织化程度。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联合体情况,发展订单农业、保底收益、入股分红等情况。
四、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
(要有经过核实,数据真实可靠,同意推荐等表述)
负责同志(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五、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
负责同志(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