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项目

舞台艺术创作

发布时间:2017-07-30点击量:296
舞台艺术创作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体现中国精神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提倡多样化,追求真、善、美,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

    (一)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未安排首演的新创作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二)五年内完成创作演出,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注:重点资助重大活动创作的项目;重点资助现实题材创作和戏曲、曲艺、杂技、民族歌剧等民族艺术形式创作。


    二、资助范围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额度: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2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4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6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8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额度: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项目为20万元;戏剧小品项目为10万元;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和合唱项目为15万元;歌曲项目为10万元;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为10万元,群舞项目为20万元;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为10万元;杂技、魔术项目为15万元;木偶项目为20万元;皮影项目为15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经首演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的演出场次要求为:

    1.京剧、昆剧不少于15场;

    2.地方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不少于25场;

    3.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曲艺(长篇、中篇)不少于40场;

    4.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少于8场;

    5.音乐剧、杂技剧不少于20场;

    6.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不少于30场。

    (二)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三)艺术基金将从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给予滚动资助,并组织开展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三年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作人才为主,其中,外请主创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4.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5.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况,在该项目未通过管理中心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其项目实施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六、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民族部门、宗教部门或部队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七)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八)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九)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视频,申报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剧本,申报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乐谱,申报合唱、歌曲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歌词和完整乐谱;

    (十)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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