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

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17-07-18点击量:924

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

技术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

    第三条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牵头实施。

    (一)企业提交科技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的项目中,有单个项目研发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当年申请鉴定项目均须提交省科技厅进行技术鉴定。

    (二)企业提交科技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的项目中,单个项目研发金额全部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属地原则提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条 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鉴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为企业组织技术鉴定的,应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技术鉴定。

    企业对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申请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复核适用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鉴定内容、程序和方式。省科技厅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第五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

    (一)企业是否属于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即项目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三)项目是否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是否具有推动作用和取得成效。

    (五)项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合理。

    第六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程序和方式。

    (一)通知鉴定。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过程中,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企业转请科技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二)提出申请。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三条划分的鉴定范围,向省或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鉴定:

    1.《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申请表》(见附件4申请表中包括企业承诺内容);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

    6.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与受托方无关联关系的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应提供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研发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3);

    8.《“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涉及的人员费用、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模具、专利、软件、设计、资料等各项目的详细清单及分配测算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9.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10.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专家选取及建立专家库。由省科技厅组织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遴选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的专家建立专家库。

    (四)组织鉴定。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由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在其专家库中抽取,一般由5-7名技术、管理专家组成。

    (五)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六)鉴定方式。一般采取会议鉴定方式。根据项目鉴定需要,专家组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七)出具鉴定意见。

    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意见,编制《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意见书》(见附件6)并盖章,其中一份交企业,一份连同相关技术鉴定资料由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留存。

    第七条  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省科技厅提供本市(自治州、贵安新区)技术鉴定的项目详细清单。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不定期对市(自治州、贵安新区)技术鉴定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追缴税款或调整亏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税款所属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定)。《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09〕126号)同时废止。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及与高企差异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意:

  1.不包括

  (1)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但可通过“其他相关费用”记入)

  (4)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但可通过“直接投入费用”和“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技术认定归集范围,未要求直接从事研发,要求是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注意:

  (1)对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部门没有单独安装电表的,需要根据工时等合理方式,计算研发人员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得出总共研发需要分摊的电费,再根据项目工时比分摊到不同的研发项目。

  (2)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认定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而加计扣除只能是仪器、设备租赁费。例如为了扩大研发,租了研发大楼,不能够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2016年度税收与会计折旧取其孰小;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以税收折旧为准。)

  例:A企业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15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研发设备,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每年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6年折旧,每年折旧额200万元。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的200万元折旧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税前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不再需要根据比较会计、税收处理的孰小值确认加计扣除金额。

  接上例,假设A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折旧,其他情形不变。企业2016年会计处理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此时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收折旧额,则2016年度、2017及以后年度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均仅可就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注:与高新认定归集口径比较

  (1)高新包括了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加计扣除不包括。

  (2)高新包括了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不包括。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例如:无形资产资本化时有40万研发人员办公通信费记帐记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但办公通信费是不能加计扣除的,这100万里真正符合要求的可能只有60万,这样每年加计摊销只能是6*175%=10.5万。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注意:

  1.设计费一般不填,包含的设计人工成本、相关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材料的领用费,可分别计入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如果是找设计公司设计的,属于委托研发,登记《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与高新认定比较:加计扣除不包括田间试验费、装备调试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即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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