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水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黔财农〔 2019 〕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产业革命水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果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水果产业发展推进方案(2019-2021年)》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果产业是指发展水果全产业链项目,包括水果基地建设、水果产品加工、水果品牌建设以及产品市场营销等环节及其业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业革命水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领导领衔推进水果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农村产业革命水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市场导向、示范带动、分类施策、绩效奖补、总额控制”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编制年度预算、分配及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水果产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水果产业建设,监督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编制年度申报指南,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年度预算编报、资金分配下达、资金监管,绩效目标制定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百香果等种植;
(二)火龙果、狲猴桃、蓝莓、地方名李、特色樱桃(以下简称5大树种)及地方特色规模树种(威宁苹果)“万亩片”“千亩村”果园提质增效;
(三)储藏加工设备补助;
(四)技术服务、宣传推介、产销对接、会议培训、应急救灾;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水果产业重点工作。
(六)对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水果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安排部门工作经费、计提项目管理费等支出。
(八)对使用除草剂等不生态环保的果园一律不予支持。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按照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统筹考虑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确保资金分配与任务相统一,优先向16个深度贫困县倾斜。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水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推进我省水果产业发展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家服务团队、社会团体等,重点支持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边建边补、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财务制度、项目建设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项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属于政府采胸管理范围、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百香果等种植补助。
对百香果种植面积相对连片5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补助,原则上每亩补助不高于800元。其中,树苗经验收成活后,拨付补助资金的50%;果实收获后,平均单产500公斤以上(含),拨付补助资金的50%。以县为单位申报。
(二)果园提质增效补助。
火龙果、称猴桃、蓝莓、地方名李、特色樱桃及威宁苹果“万亩片”“千亩村”中单一树种相对集中连片面积500亩以上,且推广绿色生产技术、联结农(贫困)户紧密、平均单产提高10%以上、商品率85%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每亩补助不高于300元,5大树种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县为单位申报,5大树种每县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以县为单位申报,威宁苹果年度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三)储藏加工设备补助。对火龙果、百香果、狲猴桃、蓝莓、地方名李、特色樱桃新型经营主体购置储藏、加工等设备进行补助,原则上补助不超过设备购置总额的30%(享受农机补贴等累加补助不超过70%)。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县为单位申报。
(四)产销对接补助。
在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目标城市市场等设点展销,门头有“贵州精品水果展示销售点”标识,经销贵州地产鲜果,初、深加工产品80%以上为贵州水果,有品牌的新型经营主体,展销点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原则上补助不高于场地租用、装修等总投入的50%,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县为单位申报,每个县年度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宣传推介补助。
1.以县为单位组团参加全国、省外农博会等专业和综合类展会,且搭建100平方米以上特装开展贵州精品水果展示推介,原则上补助不高于活动总投入的50%,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以县为单位,当年在省外省会城市和对口帮扶城市主办以6大树种为主的贵州精品水果产业推介活动,原则上补助不高于活动总投入的50%,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以县为单位,当年举办百香果、火龙果、称猴桃、蓝莓4个树种产业丰收节活动,原则上补助不高于活动总投入的50%,每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有特殊情况,经报省农村产业革命水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同意,可按每场不超过200万元进行补助。
上述资金以县为单位申报,每个县年度补助不超过70万元。
2.以市州为单位,代表贵州到省外主要目标市场开展贵州精品水果产业推介会,参会人数100人以上,原则上补助不高于活动总投入的50%,每场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市州为单位申报,每个市州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六)技术服务补助。对《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水果产业发展推进方案(2019-2021年)》明确的水果产业专家团队建设(含试验站),补助标准由专家团队提出后报经省领导小组审定。以专家团队首席所在单位及省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水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必须已与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果等种植项目、储藏加工设备补助项目、果园提质增效项目、产销对接项目、宣传推介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1.百香果等种植项目由有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水果产业发展推进方案(2019-2021年)》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申报;果园提质增效项目的申报县应纳入《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水果产业发展推进方案(2019-2021年)》明确的各树种重点县或省市县三级示范项目库项目县范围。
2.申报及项目实施流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项目指南进行项目申报,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审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的宣传推介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申报,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公示,报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立项。项目市、县编制实施方案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并分别报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3.项目验收。
由县级组织实施的项目,采取县级自验、市级抽验制。项目建设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验收项目进行抽验。
由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采取市级自验、省级抽验制。项目建设完工后,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对验收项目进行抽验。
4.资金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专项资金,待项目市或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地方财政部门按程序支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专家团队首席所在单位及省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申报,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报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进行公示后予以立项,并批复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专项资金到承担项目实施的省属部门及单位。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将项目总结报告或绩效评估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贵”的绩效管理意识,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水果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将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间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工作形势的需要及绩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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