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确定、关系西部大开发全局、对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规划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省9个市(州)和贵安新区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领域包括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民生类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范围: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划进行重点项目规划研究;
(二)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工程设计、施工准备等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八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开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安排
第九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本地开展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提前将拟申报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根据国家和省年度资金申报要求,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梳理提出本地年度资金需求,编制本地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对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申报项目,原则上不给予支持。
第十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和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资金投向和使用方向,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同时应做好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有关评估,所申报项目不能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年度资金申报要求和各地资金申报情况,研究提出全省年度投资需求,并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投资计划进行分解,研究提出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建议,报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正式行文下达。
第十三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接到省下达投资计划后应及时转发至有关县(市、区)或项目单位,有关县(市、区)或项目单位按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相关前期工作。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必须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作为国家投资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 对没有批准或未建设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核销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中止后结余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回,并调整安排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单位(法人)应严格履行各项报建手续,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前期工作,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按月调度制度,每月5日前,项目单位(法人)应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进度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加快推进前期工作进度、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