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辣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 黔财农﹝2019 〕12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产业革命辣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辣椒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辣椒产业是指发展辣椒全过程产业链,包括辣椒基地建设、辣椒产品加工、辣椒品牌建设以及产品市场营销等环节及其业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业革命辣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辣椒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辣椒产业发展项目是指辣种植、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农村产业革命辣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市场导向、示范带动、分类施策、绩效奖补、总额控制”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编制年度预算、分配及下达资金下达,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辣椒产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辣椒产业建设,监督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编制年度申报指南,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年度预算编报,资金分配下达,绩效目标制定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辣椒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基地补助;
(二)购置烘干设备补贴;
(三)开展集约化育苗补贴;
(四)辣椒加工、收储、流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补助;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辣椒产业重点工作。
(六)对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辣椒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是辣椒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个体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辣椒品种培育、产品研发相关工作的科研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按照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统筹考虑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确保资企分配与任务相统。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财务制度、项目建设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项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补助标准和资金申报
十二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辣椒种植基地建设补助。对击在椒种他相对集中连片面积300亩(含)以上,原则上每亩补助不超过50元。
(二)购置烘干设备补贴e烘干设备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原则上补助不超过购置价格的3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三)开展集约化育苗补贴,开展集约化集中育苗可栽面积100亩(含)以上,原则上按每亩补助不超过30元。
(四)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用于辣椒加工、收储、流通环节的货款额度100万元(含)以上,原则上补贴不超过利息支出的50%,单个企业或合作社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分别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辣椒种植基地补助:年度相对集中连片种植辣椒面积300亩(含)以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个体生产经营者。
(二)申请陶置烘干设备补贴:年度购置烘干设备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申请开展集约化育苗补贴:年度开展集约化集中育按可栽面积100亩(含)以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个体生产经营者。
(四)申请贷款贴息补助:年度辣椒加工、收储、流通环节贷款额度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辣椒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申报的,必须与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县级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主体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市级复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项目报省农业农村厅,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汇总申报情况,并进行抽查核定。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向项目申报主体兑现专项资金。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专茨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意识,自觉接受项目组织部门的指导,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辣椒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续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将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间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工作形势的需要及绩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辣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 黔财农﹝2019 〕12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