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食用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黔财农〔2019〕140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9-08-30点击量:16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食用菌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食用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菌产业是指发展食用菌全过程产业链,包括产业化项目、食用菌种质资源普查开发及质量安全评价、品牌建设和食用菌农业保险等环节及其业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业革命食用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食用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问题导向、统筹协调、分类施策、总额控制”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下达,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菌产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指导和推动食用菌产业建设,监督计划任务完成,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年度预算编报、资金分配下达,资金监管以及绩效目标制定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食用菌产业化项目、种质资源普查开发及质量安全评价、宣传培训、食用菌农业保险以及省委、省政府、省食用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一)产业化项目支出,选择重点企业(主要是种源工程企业和能够有效带动贫困户的企业)、重点区域(深度贫困县和重点产业县)、重点品类(主要是夏菇和我省特色优势品种),通过组建SPV公司支持菌种母种推广、野生菌抚育及驯化、示范基地建设、薄弱基础设施(专业市场等)建设等。

(二)种质资源普查开发及质量安全评价支出,主要用于种源工程、食用菌种质资源普查开发及食用菌质量安全控制等。

(三)宣传培训支出,主要用于摄制宣传片、专题片、广告片、短视频、电子画册,购制培训视频、培训资料及会议,策划实施主题宣传活动,在重要媒体、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城市、培训会(班)等地进行宣传推介等。

(四)食用菌农业保险支出,选择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开展食用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增强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菇农利益。

(五)对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六)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食用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安排部门工作经费、计提项目管理费等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是食用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个体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食用菌产业相关工作的科研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专项资金按照向种源工程倾斜、向密切联结贫困户龙头企业倾斜、向深度贫困县和重点产业县倾斜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制和因素法分配制,统筹考虑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确保资金分配与任务相统一。

其中,产业化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申报制分配管理,需印发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编制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执行专家评审、建立项目库,根据审定后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分配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农村产业革命食用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制定的规划、计划和明确的重点任务,结合项目编报和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财政资金专项规定审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资金。

第十条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财务制度、项目建设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意识,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十七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将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间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工作形势的需要及绩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食用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农〔2019〕140号).pdf



成功案例 CASE CENTER 资质荣誉 HONOR 关于非门 ABOUT US ac米兰华体会
咨询热线:0851-85880586
网站地图(百度 / 谷歌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R2区财富广场1号楼2306号  电话:0851-85880586  手机:18985197642
版权所有:贵州非门科技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黔ICP备17006418号-1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