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建城市、聚人气、广招商、 招大商”若干支持措施(试行) 贵安新区“建城市、聚人气、广招商、 招大商”若干支持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贵安新区“建城市、聚人气、广招商、招大商”的发展方针,迅速掀起新区“一城一带”产业大招商热潮,实现新区产业招商提质增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支持措施。
第一条 制造业发展支持
(一)贡献支持
对新引进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标准厂房的制造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取得首笔营业收入起,经认定,前2年,按其对贵安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支持;后3年,对贵安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300元/㎡(含)以下的,按其对贵安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支持;对贵安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300-800元/㎡(含800元/㎡)的,按其对贵安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支持;对贵安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800元/㎡以上的,按其对贵安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支持。
(二)投产支持
对新引进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标准厂房的制造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购置设备到位的,结合企业实际投资情况,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投产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产业用房支持
1.租用支持
对租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标准厂房和仓库的新引进制造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购置设备到位的,经认定,给予其租金支持,支持期限为3年。第1年按租金的100%给予支持;第2-3年,对贵安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300元/㎡(含)以下的,按租金的50%给予支持;对贵安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300-800元/㎡(含800元/㎡)的,按租金的70%给予支持;对贵安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800元/㎡以上的,按租金的100%给予支持。
2.购买支持
对购买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标准厂房和仓库的新引进制造业企业,经认定,自获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按其当年对贵安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
3.建设支持
对新引进企业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投资新建标准厂房和配套物资仓库的,经认定,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同时,可按照《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标准厂房及相关经营场所补助办法>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2018〕14号)》相关支持措施执行。
(四)科技研发支持
对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上级支持基础上额外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上级支持基础上额外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上级支持基础上额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上级支持基础上额外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五)融资支持
1.担保支持
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向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制造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使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且用于贵安新区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认定,以该笔担保总额为基数,按担保年费率不超过1.5%、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一次性给予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支持(如担保年费率低于1.5%、担保期限低于1年,则按实际发生率计算),每家担保机构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保理支持
第三方保理机构向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制造业企业提供保理服务,使该企业获得保理融资且用于贵安新区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认定,以该笔保理总额为基数,按保理年费率不超过1%、保理期限不超过1年一次性给予第三方保理机构保理支持(如保理年费率低于1%、保理期限低于1年,则按实际发生率计算),每家保理机构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贷款贴息
对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制造业企业获得1年(含)以内银行短期贷款,且用于贵安新区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认定,按照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给企业;获得1年以上银行中长期贷款,按照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40%贴息给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贷款贴息额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期限为2年。
4.融资租赁支持
对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制造业企业新增设备且为设备融资租赁,企业作为融资租赁承租方的,经认定,给予融资租赁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6%(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每家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基金融资支持
贵安新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对属于高成长性战略新兴制造业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按照基金投资规则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条 创新创业支持
重点支持大数据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数字创意产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和服务贸易业。
(一)办公支持
对租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办公物业的新引进创新创业企业,经认定,给予其租金支持,支持期限为3年,第1年,给予35元/㎡/月的办公场地租金支持;第2-3年,给予17元/㎡/月的办公场地租金支持;如实际租金低于35元/㎡/月,则按照实际发生数计算。
(二)担保支持
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向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使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且用于贵安新区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认定,以该笔担保总额为基数,按担保年费率不超过1.5%、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一次性给予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支持(如担保年费率低于1.5%、担保期限低于1年,则按实际发生率计算),每家担保机构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基金融资支持
贵安新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属于高成长性创新创业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按照基金投资规则给予优先支持。
(四)股权投资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对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创新创业企业进行中长期股权投资,对在贵安新区直管区注册并投资于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孵化期、初创期企业2年以上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投资者,经认定,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支持,单个投资项目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五)宣传推广支持
对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优秀创新创业企业,经认定,可在贵安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展示中心提供免费展位用于支持企业产品宣传推广。
第三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支持
(一)贡献支持
对新引进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取得首笔营业收入起,经认定,第1年,按其对贵安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支持;后2年,对贵安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0元/㎡(含)以下的,按其对贵安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支持;对贵安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0-1000元/㎡(含1000元/㎡)的,按其对贵安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支持;对贵安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1000元/㎡以上的,按其对贵安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支持。
(二)运营支持
新引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租赁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数据存储服务商提供的储存服务,并按合同约定达到经济效益的,经认定,给予机架租用费用2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为2年;给予云主机租用费用3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期限为2年;给予云存储租用费用4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为2年。
(三)保理支持
第三方保理机构向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提供保理服务,使该企业获得保理融资且用于贵安新区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认定,以该笔保理总额为基数,按保理年费率不超过1%、保理期限不超过1年一次性给予第三方保理机构保理支持(如保理年费率低于1%、保理期限低于1年,则按实际发生率计算),每家保理机构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科技研发支持
1.对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上级支持基础上额外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上级支持基础上额外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上级支持基础上额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上级支持基础上额外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2.支持新引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试点推广应用,对首个形成规模商用的数字化应用项目,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2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创新支持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龙头骨干企业以产业联盟(平台)等形式牵头组织实施重大软件产品创新研发、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的,经认定,对产业联盟(平台),按其软硬件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0万元,其中单个参与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在城市大脑、智能网联汽车、5G产业链、金融科技、量子计算等领域取得重大进展的产业创新平台,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软硬件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支持,每个平台最高支持500万元。
(六)首台套研发应用支持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领域成套装备总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属于在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生产的国内、省内首台(套),经认定,分别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40%和20%,给予生产企业最高200万元的支持;成套装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单台设备价值在200万元以下,属于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分别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20%和10%,给予生产企业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建设公共服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软件创新中心,经认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宣传推广支持
对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优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可在贵安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展示中心提供免费展位用于支持企业产品宣传推广。
第四条 服务贸易发展支持
(一)技术进出口支持
以年度为基准,对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在贵州省商务厅进行技术进出口备案,当年取得技术进出口实绩的服务贸易企业给予支持,支持期限3年。技术出口不支持列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最新《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技术;技术进口重点支持列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最新《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技术。企业当年技术进出口收付汇额不低于10万美元的,经认定,以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为依据,每1美元支持0.1元人民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二)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支持
1.以年度为基准,对新引进服务贸易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给予支持,支持期限3年。经认定,以当年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以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或交易凭证为依据)作为计算基础,离岸合同执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每1美元支持0.5元人民币,每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
2.支持新引进服务贸易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资质,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等评估,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IT服务管理(ISO20000)等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审计的企业,经认定,给予评估、认证、审计费用50%的支持,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50万元。
(三)新兴服务进出口支持
以年度为基准,对新引进服务贸易企业,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中央部门发布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鼓励进口服务目录》范围内的服务进出口给予支持,支持期限3年。经认定,以当年服务进出口合同执行金额(以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为依据)作为计算基础,合同执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服务进出口每1美元支持0.3元人民币,每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四)落户支持
对获得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首次落户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五条 绿色金融发展支持
对新引进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绿色金融企业,其支持资金的拨付方式及标准,按《贵安新区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黔贵安管办发〔2018〕19号)执行。
第六条 人才支持
(一)租房支持
对新引进企业,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工作的新入职博士、35岁以下的硕士、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后,经认定,3年内分别按每人每年2万元、1.5万元、1万元和0.4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支持(不含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
(二)高层次人才支持
对新引进企业,年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经认定,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含股权期权行权所得)对贵安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给予支持,支持期限为3年。如在贵安新区直管区内购房,在上述期限内,自购房合同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含股权期权行权所得)对贵安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给予支持。
第七条 用电支持
(一)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大数据中心企业按0.35元/度(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进行电费结算,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执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
(二)对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电价支持政策助推我省部分特色和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986号)》电价支持范围的11个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采取针对性、阶段性电价支持。
第八条 附 则
(一)对于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管理,予以重点保障协调,具体支持措施“一事一议”。
(二)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支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新区其它文件规定的同类支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对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进行明确约定,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取消其享受贵安新区扶持措施资格,依法追回支持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入驻企业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2015〕74号)》、《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企业入驻标准厂房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2015〕75号)》、《贵安新区关于支持虚拟现实(VR/...)产业发展的十条政策(试行)》、《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大总部经济财政扶持的意见(试行)(黔贵安管办发〔2016〕115号)》、《关于印发<贵安新区支持大数据应用与创新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及<大数据十条>政策扶持企业评估办法的通知(贵安大数据领发〔2016〕1号)》及《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2017〕48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自然废止。
(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期间相关法律政策变化,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延长或终止。由贵安新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