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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 黔党发〔2011〕27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政府发布时间:2019-08-26点击量:1448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重要意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是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科学技术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十一五”以来,我省科技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科技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支撑和引领发展的能力明显提升。但是,我省科技发展水平总体相对落后,存在科技投入不足、人才总量小、领军人才和优势团队少、科技创新活力弱、科技体制改革滞后等问题,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面临着既要“赶”又要“转”的双重任务,对科技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对科技创新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科技创新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我省赢得后发优势,实现产业高端化、高新化、集群化的根本动力,作为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动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抓手,作为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力保障,全力以赴加强科技工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坚持“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方针,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人才为根本、以开放合作为支撑、以投入为保障,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积极创造最优良的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着力引进、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着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创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实现创新成果专利化、资本化、市场化,大幅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
        (三)奋斗目标。“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大幅提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明显改善科技发展基础条件,聚集壮大科技人才和团队,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突破一批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效率、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到2015年,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从2010年的37%提升到47%,在全国的排位上升1至3位;科技进步贡献率从2010年的39.83%上升到45%。实现科技发展的“432”目标。
        ——“四个翻一番”。到2015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2500亿元;365华体会 增加到400家;国家级创新平台增加到8个;全省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公民比例上升到3%。
        ——“三个翻两番”。到2015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上升到2%;科技创业基地增加到30个;专利授权量增加到13900件。
        ——“二个翻三番”。到2015年,科技孵化器面积上升到260万平方米;科技投融资年服务能力增加到100亿元。
        围绕上述目标,重点推进八大科技工程、实施六大科技行动计划,确保在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科技与金融结合等方面每年都有新进展,五年实现大突破。
        三、推进八大科技工程
        (四)高新技术、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工程。围绕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重点领域和LED蓝宝石衬底材料、无人机、液压系统、高强度铝合金、复合反渗透膜等重点高新技术的上下游产业链产品,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突破一批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引进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建成一批百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基地,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围绕我省烟、酒、茶、药、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和煤电钢、煤电铝、煤电化、煤电磷一体化产业,整合科技资源,以突破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关联技术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库,加快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加强科技攻关和集成创新,强化重大科技成果的引进及转化,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创新成果应用和产业技术升级。到2015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25%以上,特色优势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有较大提升。
        (五)现代农业科技支撑工程。在巩固提高水稻、玉米、油菜等传统优势作物生产的基础上,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实施一批农业科技重大项目,引进和集成转化一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技术储备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加强地方特色动植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抓好草地生态畜牧业、茶叶、中药材、核桃、马铃薯、精品水果、特色水产等产业的良种引种和选育、重大病虫害和自然灾害综合防治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推广普及,推进农业机械、农产品综合加工利用等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农产品技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和产品、产地认证,促进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模式及手段,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技术水平。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完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到2015年,特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60%,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50%。
        (六)社会发展科技保障工程。围绕人口、资源、环境等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加强医疗诊治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推广,提高科技在疾病预防、早期诊断、治疗康复和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的保障能力;加强资源高效勘探与综合开发利用、建筑节能、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生态和环境治理等技术研发、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推广,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集成及应用推广,提升预防和应对气候灾害、地质灾害、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的技术水平。到2015年,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资源综合利用率提高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5%,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七)基础研究能力提升工程。围绕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平台建设,整合研究力量,凝炼重要研究方向,持续稳定支持重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增加知识、技术储备,保持重点学科领域可持续发展,为攻克产业关键技术提供理论支撑。到2015年,新建2至3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野外观测台站,承担国家基础研究项目的总量明显增长,在全国的位次有所提升。
        (八)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围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信息与科技文献资料等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布局合理、装备先进、开放流动、共建共享的创新平台网络。加大对现有技术创新平台的资源整合和投入,提升省级创新平台的自我发展能力,积极争取成为国家级创新平台。到2015年,新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190个,引进建设30个高端创新平台。
        (九)创新人才团队聚集工程。发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作用,以重大科技项目为载体,创新激励机制,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吸引、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及团队。到2015年,重点建设30家院士工作站,建立30家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建成100个省级人才基地,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1000名,形成200个有实力的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
        (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通过加强战略研究、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专利示范企业创建工程,开展知识产权专项保护行动,全面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意识及能力,重点培育150家知识产权优势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壮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产业。到2015年,在重点优势产业形成150项重大关键技术专利或专利群,培育形成一批驰名商标和贵州省著名商标。
        (十一)科技创业基地培育工程。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等科技创业基地的培育和建设,为创业者提供良好创业条件和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到2015年,建设大学科技园3至5家,累计孵化培育企业3000家。
        四、实施六大科技行动计划
        (十二)黔灵杰出人才培养引进行动计划。围绕重点产业和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黔灵杰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创新人才团队的培育。继续实施博士引进住房和生活补贴政策,对在黔工作的每位博士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并享受相应生活津贴。采取直接引进和柔性引进的方式,加快国内外科技人才与智力的引进;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比照国家引进国外专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和支持我省科技人员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工作,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到2015年,引进培养重点产业学科带头人和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100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1000名以上。
        (十三)产业技术创新行动计划。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遴选龙头企业,编制产业技术路线图,提炼产业关键技术,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立和形成,建设和完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加强科技攻关与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到2015年,建立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20家,突破230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十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计划。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导向的有机结合,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激励机制,支持鼓励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市场激励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支持和引导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将关键共性技术作为科技攻关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企业技术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工作,加快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多方共建的开放式创新平台,实现科技创新转化资源的共享。到2015年,引进和转化重大科技成果300项。
        (十五)创新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充分发挥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国有企业的人才、技术和产品优势,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教授工作站,促进社会资源和创新要素向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聚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到2015年,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达到20家,省级创新型企业达到100家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十六)民营科技企业培育行动计划。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采取自筹、政府补助、银行信贷支持的措施,激励和支持各类人员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壮大我省民营科技企业规模,增加就业渠道,积极促进就业;鼓励支持科研机构与民营企业共建技术研发中心,促进创新要素向民营企业集聚;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企业当年缴纳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的增值税经申请确认后,可将省级留存的增值税环比增量部分按程序返还企业,省级以下留存可比照执行,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活动,支持民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优先支持开展首台(套)装备及产品研发的民营科技企业产业化,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到2015年,新培育万户民营科技企业。
        (十七)科技金融结合行动计划。通过金融创新服务科技创新,实现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突破。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做大创业投资规模,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政府资金通过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运用科技担保、再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工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内部设立小微企业贷款机构、新设科技银行,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365华体会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支持科技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及在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开展科技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将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省政府将批准有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建立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诚信记录。推动开展科技保险工作,不断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到2015年,初步构建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科技投融资年服务能力从2010年的10亿元增加到100亿元。
        五、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八)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引导和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投入、创新风险承担、成果转化应用和创新受益的主体。落实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支持和鼓励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有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各种公共科技资源,推进形成以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增强企业整合应用社会创新资源的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九)增强科研机构的骨干地位。加强科研机构建设,加快科研院所改革发展,打破部门条块分割,推进整合重组,围绕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重点建设材料、冶金、装备制造、医药、资源综合利用等十大产业技术研究院所。稳定支持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继续拨付转制科研机构原有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加强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其发展;对整合调整力度大、方向明确、措施得力的科研机构给予持续重点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为了加强科研机构队伍建设,在整合现有科研院所编制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增加科研事业编制2000名,先期解决150—200名,由省编委办牵头研究落实。先期解决的科研事业编制主要用于支持贵州省中科院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贵州(国家)复合改性聚合物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为建成高水平的国家级创新机构提供人才保障。
        (二十)发挥高等院校的生力军作用。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积极调整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方向,支持高等院校设立面向企业、科研机构的教学及研究岗位,选聘企业科研机构的创新人才担任兼职教授和研究生导师。改革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绩效评价制度,引导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与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开发研究和成果转化。支持高等院校在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前沿技术、社会公益技术领域开展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发挥高校创新人才集聚优势,解决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固定科研人员编制和运行经费,确保设立在高校的每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10名以上固定人员。
        (二十一)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推动科研机构、高校等立足于自身人才技术优势,兴办技术交易、技术咨询评估、人才与信息服务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省外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在我省建立分支机构,构建社会化、网络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优先支持示范性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积极开展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将部分服务工作转移给科技中介机构,推动和支持中介机构业务发展。完善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法规,加大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监督力度,加强科技中介机构的诚信建设,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为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二)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创新能力建设。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型企业聚集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支持园区建立创新服务机构,鼓励产业园区企业参与和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引导科技资源在产业园区整合和聚集,形成企业、技术、人才的集聚及良性互动,夯实集成创新基础。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先行先试,打造政策特区、体制特区、人才特区,加快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聚集,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365华体会 和创新型产业园区。
        六、改革完善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
        (二十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把重点放在研究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创造保障条件、优化政策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上,为各类创新主体拓展发展空间。深化科技管理改革,统筹安排项目、人才、基地建设,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科技计划的引导效能。推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制度,竞争择优,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科研院所编制动态管理的改革新路子,鼓励竞争和人员流动。积极推进有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进行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制,增强科研院所的创新动力。鼓励社会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投资入股科研院所,实现产权多元化。允许职工个人自愿投资入股,对在转制科研院所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对符合条件进入企业集团或大型企业的转制科研院所,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经院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出资人审核同意,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二十四)加大开放合作力度。积极扩大科技开放,增强对外科技合作的主动性,开拓合作领域和合作渠道,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成果,实现科技发展的新跨越。切实加强与国家大院大所、高等院校和创新型企业的科技合作,深化我省与科技部、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科院等部门和单位的合作机制,争取国家与我省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重点支持国家大院大所和重点大学在我省建立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加快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海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支持产业园区创建国际性产业化合作基地。大力开展科技招商,引进一批具有创新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到我省合作或单独建立各种研发机构、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基地或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办理引进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鼓励省内有实力的大型企业、科研院所走出去开展科技合作。
        (二十五)加强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强政府引导,坚持市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权为纽带,推进政产学研用的结合,有效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要素与生产要素有机衔接的机制。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支持和引导企业参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早期研发,形成合作长效机制,对战略性关键技术,通过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组织产学研协同攻关。政府的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产学研用的合作项目,推进创新型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引导科技创新资源向产业、企业集聚。
        七、营造科技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二十六)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创新创业,允许在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作为绩效支出。对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各级风险投资资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要给予优先支持。落实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政策,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等方式,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省委、省政府授予“黔灵科技贡献奖”,奖励100万元。省委、省政府每五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科技人员、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管理工作者。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表彰奖励在科技创新创业中作出积极贡献的科技人员。
        (二十七)引导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对不同岗位科技人员采取差异化评价标准。改革和完善科技人员考核和职称评定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指标的权重。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承担企业委托的创新课题作为考核科研任务的重要内容,强化对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评价。对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并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所在单位权益的前提下,从事兼职活动或受聘于各类企业,获取相应收入;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挂职;对面向示范园区、企业、农村基层的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实行优先占编、加薪、评优、提拔和保留编制、职务、单位全额福利、专业技术职称的政策。
        (二十八)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强化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对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和代理费给予资助,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及其他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给予补助奖励。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利用,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预警工作,实行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加强技术标准研制,推动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健全维权援助机制,帮助市场主体依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鼓励引导企业之间、行业建立知识产权维权联盟,推动市场主体特别是外贸企业和中小企业依法维权。
        (二十九)加强创新文化建设。落实国家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加大对科普事业的投入和捐助。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事业。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技兴趣,着力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全社会创新动力和创新活力。丰富科普载体,开展好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日、科技三下乡等科普活动,进一步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广泛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八、加强科技创新的投入和组织保障
        (三十)加大科技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主要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并在现有3.4亿元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逐年递增20%以上。由省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有关政策。各级政府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用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创业和就业。省级2012年创业投资引导启动资金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安排。设立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资金,省级财政在整合已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再适当增加,用于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奖励。继续加大科普投入,2015年省级财政科普专项经费人均达0.5元以上。“十二五”期末,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达到2%、1.5%、1%以上,创新型城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以上。
        (三十一)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技创新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到重要日程,认真研究重大问题,制定落实政策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体制机制环境、政策人才环境,推动科技创新工程和行动计划有力有序实施。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科技创新工作,完善市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加快健全以科技进步与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调整充实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有效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完善相应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牢固树立全局观念,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目标要求,谋划思路举措,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科技创新与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十二)加强基层科技组织建设。单设县级政府科技服务管理机构,强化县级政府科技服务管理职能,由省编委办牵头落实。在各县(市、区、特区)、乡(镇)选配科技副县长、科技副乡长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基层科技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科技管理服务水平。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作为推动基层科技工作发展的主要内容,建设一批科技进步示范县。
        (三十三)强化监测评估和考核。加强科技统计监测评估,将科技创新环境及基础、科技活动投入、科技活动产出、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纳入年度统计内容,每年对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产业园区、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并将主要指标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州、地)、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统计局要协助做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工作。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决定》进行分解,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明确牵头负责部门、配合部门、责任人和工作时限,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并对各市(州、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工作职责,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一
 

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对重大创新及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引进转化项目,在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及应用。对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代理费给予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单位50万元或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驰名商标等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省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给予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按不超过50%的利息额给予贴息,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中的专利权法律确认、价值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资助。对牵头制定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三、加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省委、省政府授予“黔灵科技贡献奖”,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我省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一次性给予单位50万元的建站补助,并在申报科研项目时给予倾斜支持。实施博士补贴政策,对在黔工作的博士每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并享受相应生活津贴。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对新引进并未获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每位博士优先安排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基金项目。
        四、引进和培育365华体会 。对省外365华体会 、创新型企业来黔落户,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具备上市条件的省外365华体会 、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省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继续投资在我省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或20万元。对新认定的365华体会 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五、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由我省牵头组建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六、支持产业园区加快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升格为国家级的再给予2000万元补助。对整体进入产业园区的国家级或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50万元或30万元的经费支持,推进创新要素向产业园区集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创新示范特色产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与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特色产业化基地等建立科技合作资金,共同推进产业园区创新服务能力建设和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园区加快发展。鼓励和支持贵阳国家高新区内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采取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资助的方式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共150万元的补助。
        七、加快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引进。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50至200万元补助,对已经认定并考核优秀的上述创新平台,给予持续支持。对引进到我省建立的各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并在创新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向公众开放成效显著的共享平台每年给予10—30万元的运行维修服务补助。
        八、加强科研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更高一级资质认定的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100—200万元补助;对产学研合作建立的科研机构,按照注册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继续实施“科研机构人才集聚计划”,对科研机构每引进一名硕士或博士,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单位3万元或5万元的补助。对省政府批准和国家大院大所或重点大学合作建立的重点研发机构,专题研究支持。
        九、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辅导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十、奖励补助资金来源。省财政设立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补助;省财政原有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主要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启动资金,用于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促进创业和就业。其余资金在省级现有的各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为: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产业园区补助资金分别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的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专利、商标和标准的补助资金分别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科技厅的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资金在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各项奖励补助的具体认定细则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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