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黔工信规划〔201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大做强工业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夯实工业发展基础,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方案的通知》(黔经信办〔2018〕23号),设立贵州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工业及国企基金”)。为促进本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出资与设立
第二条 工业及国企基金设立原则。工业及国企基金设立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指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政府通过财政性资金出资、明确投资方向、划定投资范围、提供增信服务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促进省内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及国有企业的发展,不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不形成政府债务。基金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封闭运行”的总体思路实施。
第三条 工业及国企基金组织形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作为出资人,委托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黔晟国资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工业及国企基金采用公司制形式,根据需要可参股子基金。
第四条 工业及国企基金规模及出资方式。初步设立工业及国企基金总规模300亿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属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定向募集四部分组成。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40亿元、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10亿元注入工业及国企基金,分五年到位。
第五条 工业及国企基金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后,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视项目推进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延长存续期限。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
第六条 工业及国企基金管理人。由省黔晟国资公司明确贵州黔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从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募集控制、财产分离、防范利益冲突、投资控制、托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和会计系统控制等具体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
(一)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三)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等的顺利运行;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基金的投资业务规则,保证投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基金的项目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工业及国企基金投资对象。工业及国企基金100%投资于贵州省域内具有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的优质工业企业及省属国有企业。支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及“千企改造”、“千企引进”工程项目建设,优化国有企业产业布局及战略重组,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党发〔2018〕29号)的要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较好投资前景的优质民营企业,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工业及国企基金投资模式。工业及国企基金的投资模式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投资模式,以债权投资为主,投资于具有较好投资前景的优质企业,改善投资企业的财务结构,充实投资企业的流动性。
第十条 投资决策:
(一)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省政府领导下,对工业及国企基金投资活动的管理、控制、运营、退出等做出审议及决策。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黔晟国资公司等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可根据项目投资对象情况由省工信厅或省国资委作为主召集人:
1.投资对象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所涉项目,由省国资委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召集人;
2.除上款以外的项目投资时,由省工信厅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召集人。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票决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本人无法出席,须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行投票权。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
(三)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应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项目投资风险,完善风控措施,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关于项目投资风险控制的客观意见。风险控制委员会以行业专家为主,风控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四)项目投资管理及决策。基金管理人根据企业申报的项目,组织尽调,项目尽调情况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将审议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具体投资决定。
(五)工业及国企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工业及国企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投决会办公室),成员由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黔晟国资公司、黔晟基金公司等相关人员构成。投决会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厅,主要负责确定工业及国企基金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做好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指导产业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资金困难和问题,筹备召集基金投资决策会议,监督并检查基金管理人的履职尽职情况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投资限制
基金原则上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向吸收存款;
(五)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基金的托管或监管
第十二条 工业及国企基金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在具有托管或监管资质的银行中确定托管或监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托管协议等有关文件约定,工业及国企基金托管或监管银行应对工业及国企基金履行安全保管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
第十三条 工业及国企基金的托管或监管机构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对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档案资料;
(五)按照托管协议等有关文件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按时编制并向基金提供年度托管报告;
(七)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托管或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必须进行规范管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所投企业资金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不被挪用。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要坚持“审慎、安全、有偿、规范”原则,认真做好事前调研、风险预测、事中监测、科学调度、事后分析等工作,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工业及国企基金每月向投决会成员单位报送投资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共同对工业及国企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章 基金的费用管理、预期收益与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工业及国企基金的估值:本基金投资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产业基金相关指引进行估值。
(一)工业及国企基金原则上管理年费分为:国有企业及财政性资金部分按实投金额的0.1%/年收取;社会定向募集资金部分按实投金额(不含银行信贷资金)的0.3%/年收取。资金年化综合成本基本控制在7%左右。
(二)工业及国企基金投资收益在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中介服务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后,再向各投资者分配利润,各投资者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章 基金退出方式
第十八条 本基金投资的项目根据投资方式,可通过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协议退出及其他方式退出。
(一)上市退出。工业及国企基金在被投企业上市后,择机于资本市场退出工业及国企基金所持有的股份;
(二)并购退出。工业及国企基金在适当时机将所持被投资企业股份出售给行业领先企业,实现退出;
(三)协议退出。由工业及国企基金投资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或符合要求的第三方通过事先约定的协议,在回购条件触发时,按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工业及国企基金持有的股权或基金份额实现退出;
(四)其它方式退出。工业及国企基金投入企业后,在符合相关法规及协议、约定等前提下,顺应市场变化及企业发展需求,在适当的时机选择其他有效的退出机制,实现退出。
第八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与计提
第十九条 建立工业及国企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工业及国企基金风险补偿资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管理,委托工业及国企基金公司管理及运营。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投资收益、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入、工业及国企基金净收益(扣除基金运作成本和税费)。对按规定决策程序及流程投资的项目出现风险产生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为工业及国企基金提供补偿。
第九章 尽职免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投放项目符合下述流程的不予追究责任,包括基金公司尽职调查项目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同意投放的项目、省委省政府纪要及省领导明确同意投放的项目。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业及国企基金投放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红头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