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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遴选及培育办法(试行) 黔科领〔2014〕2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科技厅发布时间:2019-06-13点击量:660

        为深入实施“1511”工程(到2017年,培育1家五百亿元、10家五十亿元、100家十亿元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5家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一定企业规模和技术先进性、在国内外同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引领和带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贵州省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和重大创新项目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申报遴选

        第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创新型领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不含);

        (三)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高新技术产品或技术年销售额1-10亿元的企业,近三年销售额年均增长3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技术年销售额10-100亿元的企业,近三年销售额年均增长20%以上。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或偷税、骗税或在省工商局有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二条 遴选程序

        (一)各市(州)、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综合保税区、省直管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经信委、发改委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筛选,确定创新型领军企业候选申报名单后按照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和材料要求申报,省管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申报。

        (二)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对评审过程中专家提出的问题组织核实。

        (三)评审结果征求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审定结果在省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正式认定。


第二章 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培育


        第三条 创新型领军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计算,三年为一个培育周期,一个培育周期期满后需重新进行申报认定。

        第四条 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对创新型领军企业在上市、投融资、装备更新、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支持,并签定协议,明确支持措施、内容及企业创新能力、经济效益提升等指标。

        第五条 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在培育周期内对已认定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研发平台或研发经费的支持和补助。


第三章 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新型领军企业遴选培育和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在培育期内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情况按照培育合同进行考核评估,第一年考核评估没有完成培育合同80%的考核指标的,缓拨当年结转的后补助资金,第二年考核评估仍没有完成80%的考核指标的,报经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审批,取消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资格。

        第八条 申报创新型领军企业需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遴选过程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评审资格;已认定为创新型领军企业在年度考核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资格和在三年内所有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九条 创新型领军企业在培育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或偷税、骗税的企业,当年考核评估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创新型领军企业资格。

        第十条 创新型领军企业对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补助经费使用应符合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后补助管理相关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领军型企业培育工作中重大事项,由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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