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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公路水路运输资金管理办法 黔财建〔2018〕200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8-10-30点击量:537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公路水路运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和推进公路水运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公路水路运输资金(以下简称“运输资金”),是指从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其他促进公路水路发展相关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运输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省交通运输厅对运输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审核和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参与运输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按程序完成验收。

        第五条 运输资金主要用于省级政府投资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其他促进公路水路发展的相关事项。包括:

        (一)高速公路资本金和贴息资金;

        (二)偿还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省级承担部分;

        (三)省委、省政府决定安排的重大公路水路建设项目;

        (四)其他促进公路水路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六条 运输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资本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全省的公路水路发展相关项目和事项,具体方式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方式等情况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公路水路建设发展需要和年度运输资金规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下级预算单位。同时,省交通运输厅对运输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细化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编制运输资金分配意见,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备案,作为下达和支付专项资金的依据。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运输资金分配意见将资金下达省交通运输厅。

        第九条 运输资金及其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有关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人员发生以下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分配运输资金超出实施方案范围及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管理运输资金的;

        (三)在运输资金支持范围确定、项目储备库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干扰公平公正确定支持对象的;

        (四)未按相关要求开展督促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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