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黔财行〔2017〕1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财政资金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引导省级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省级公共机构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本级机关单位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合理分配,责任清晰、规范管理,引导带动、注重绩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及其他重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工程配套等。重点包括:
(一)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更新、改造;
(二)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三)变、配电系统节能改造、高效照明产品的改造与更换;
(四)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五)节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
(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七)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
(八)能源审计;
(九)垃圾分类回收处理;
(十)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直接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省级公共机构使用专项资金的,由省级公共机构按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安排,向省机关事务局提出项目使用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七条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项目的审核和年度申报通知的发布。省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公共机构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中央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求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合理统筹安排需补助的公共节能项目,确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二)有自行管理的用能系统;多个单位共同使用一套用能系统的,以办公区物业管理单位的名义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度只申报一个节能项目,并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布置的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同时满足循环经济、安全、节能、环保、降耗等要求,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年节能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补助申请报告,具体包括预期节能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技术、设施设备种类和数量、可行性分析、技术支持单位的资质、项目预算明细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度等;
(二)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一条 对已明确下达的公共节能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项目申请单位提出调整项目申请,报送省机关事务局,经省机关事务局会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省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及拨付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实施的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机关事务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实施公开。
第十三条 省机关事务局根据年度安排实施的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省级公共机构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严禁挪用、挤占、滞留等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机关事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监控,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确保节能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冒领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项目竣工验收后,省机关事务局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或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提交节能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绩效情况。必要时,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财政绩效再评价。
第十八条 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经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发放)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发放)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五年,从2017年开始实施。到期后需继续执行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