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黔脱贫基金领〔201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4号)和《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设立方案》,为规范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是由省财政厅委托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设立的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受托企业”)与各市(州)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市(州)受托企业”,原则上指定后不予变更)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省级受托企业履行省级财政出资人职责,市(州)受托企业履行市(州)本级、所属县级财政出资人职责,县级财政委托所在市(州)受托企业出资。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技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鑫瑞和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执行合伙事务职责。
第三条 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风险可控、服务脱贫”的原则,按照“强龙头、创品牌、带农户”的思路组织实施。政府通过财政出资、明确投资方向、界定投资对象等方式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章基金募集
第四条 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首期规模(以下简称“首期投资基金”)初设138亿元,全部为财政性资金出资,省和市县出资比例为:13个财政困难县6:4;贵阳市及所属县(市、区)、贵安新区2:8;其余市县4:6。后续基金规模及出资比例根据投资对象及其属性另行规定。
第五条 首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为5+N年,存续期限内可滚动投资使用,具体存续期限及滚动投资方式由出资人协商确定。首期投资基金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报请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首期投资基金采取募投制,项目成熟一个投放一个。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闲置,投资项目获批后由贵鑫瑞和公司发起募集,其对应的各市(州)财政性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省级财政资金同步到位。
第三章基金投资
第七条 首期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为能够带动农户增收、符合绿色产业标准的一、二、三产业,投资项目在满足产业发展“八要素”要求的基础上,重点投向短中期相结合、产业链条长、带动农户增收快和可持续发展的茶叶、中药材、食用菌、优质草、农旅一体化、大健康、生态水产、干果等产业。优先投资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产业子基金已审分期投资和已审未投已开工项目。
第八条 首期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贵州省境内注册和纳税的,能够带动绿色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就业、脱贫的企业,受资企业应建立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该企业就业、与贫困户或合作社进行股权合作等方式带动贫困户脱贫。
第九条 首期投资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方式投资,投资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原则上不超过4.5%,债权投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投资总额的20%。
第十条 首期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原则上基金投资与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社会资本投入比例为15:85。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受资企业自愿向所属市(州)受托企业申报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投资。市(州)受托企业受理后,会同相关金融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进选和尽职调查工作,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报送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
第十二条 首期投资基金不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省基金办委托贵鑫瑞和公司对投资建议书、银行贷款评审文件进行审查后办理投资手续。
第十三条 市(州)受托企业应在建议投资文件中明确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其确定原则为,以建议投资文件中投资基准日当期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为投资前公司价值,确定首期投资基金持股比例。如受资企业对投资前公司价值有异议的,受资企业可聘请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市(州)受托企业以资产评估值为最终投资前公司价值。
第十四条 拟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项目,首期投资基金不得成为受资企业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 按照“市(州)审核、省级办理、分批实施、集中投资”的原则,由市(州)受托企业向贵鑫瑞和公司提交审核签章后的《同意基金投资的股东会决议》、《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建议投资文件》、《金融机构出具同意贷款的文件》等。贵鑫瑞和公司形式审查后,加盖基金公司公章。贵鑫瑞和公司在确认受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市(州)受托企业出资到位后,连同省级受托企业资金一并通过基金账户拨付至受资企业。
第十六条 贵鑫瑞和公司负责指导市(州)受托企业做好投后管理工作。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投资企业,由市(州)受托企业向基金提交向受资企业拟派遣董事人员的名单,以基金名义推荐至受资企业。市(州)受托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增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监事。
第十七条 省基金办牵头建立“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大数据业务管理系统”,对项目申报和进选、投资进度、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及投资退出实施信息化管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旅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基金投资的行业指导、协调和培训。
第十八条 省基金办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基金运行评价考核机制,设置定性和定量指标,考核结果定期向省基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贵鑫瑞和公司以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1.5%/年提取管理费。项目投资期第一年的基金管理费由省级受托企业和市(州)受托企业在出资时实缴到位;自项目投资期第二年起,基金管理费从基金收益中提取。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应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签署《资金托管/监管协议》,建立资金受托监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一条 首期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担保、抵押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对投资项目实施监管,严厉打击套取、骗取投资或不履行投资协议等违法行为,为基金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门对基金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首期投资基金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约定退出。基金存续期满后,贵鑫瑞和公司负责清算退出。退出资金来源于投资收益、股权转让和清算等。具体项目投资期满后,由市(州)受托企业会同贵鑫瑞和公司组织退出。
第二十五条 首期投资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益,按照“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合理分配投资各方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具体投资项目清算发生亏损的,市(州)受托企业应优先向贵鑫瑞和公司分配剩余资产。基金存续期满后,按市场化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清算。由于各种原因需提前清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首期投资基金采取投资收益让利、奖补等方式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建立基金投资与银行信贷发放联动机制。联动发放的银行贷款年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4.5%,对联动投入项目的银行贷款,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基金投资收益给予不超过5%的风险补偿,政府不承担代偿责任。投资单个项目产生收益的,基金投资收益让利10%给金融机构。如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内的,投资收益让利可提高到15%。申请银行贷款缺乏增信措施、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由省担保公司或省农担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担保增信,同时不再享受风险补偿政策。
第六章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审议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技资基金设立方案、管理办法等重大文件,决定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的政策导向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省扶贫办要负总责,设计好产业扶贫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受益贫困户100%脱贫,建立完善扶贫联结预警机制;对没有扶贫效益的项目,要责令整改,必要时通知省基金办及时中止投资。
第三十条 省基金办负责落实省基金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履行基金行政管理职责,负责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工作;牵头建设大数据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省级预算,保障省级财政出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二条 省农委负责编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库,指导、组织各地严格按照产业发展“八要素”谋划、申报、实施农业产业扶贫项目。
第三十三条 省旅发委负责编制旅游扶贫规划,建立旅游扶贫项目库,指导、组织各地谋划、申报、实施旅游扶贫项目。
第三十四条 贵州金控(贵民集团)负责将受托的省级财政资金拨付至贵鑫瑞和公司;指导、监督贵鑫瑞和公司做好基金管理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对贵鑫瑞和公司给予倾斜支持。
第三十五条 市县党委政府负责按照产业发展“八要素”要求谋划特色优势产业,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管理,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贵鑫瑞和公司及市(州)受托企业负责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要素:选择产业、培训农民、技术服务、筹措资金、组织方式、产销对接、利益联结、基层党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