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8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做大做强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请各地参照贵州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创建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推动我省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是指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条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下设立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聚集区,该聚集区可以是现有园区、专业楼宇或其他特定产业发展区域。“示范基地”除物理发展区域外,还应具有运营主体、管理(服务)机制、企业办公(仓储)区域、水电气及网络接入、物流便利等基本配套要素。
第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申报、评审等有关环节,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基地”应拥有明确的经营或管理主体,该主体可为行政管理部门或第三方运营企业等的法人单位。经营或管理主体应制订有科学合理的基地(产业园)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示范基地”工作方案;
(二)“示范基地”应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及较为便利的区域和交通优势,原则上规划并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办公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00平方米,具有为相关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三)“示范基地”内企业宽带接入率达100%,企业实体入驻率在80%以上,且在“示范基地”内所入驻的实体企业中,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占所有实体入驻企业的50%以上,原则上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少于15家,且逐年增长;
(四)“示范基地”应具有可推广、可宣传的产业特色,在省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同时,“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较强、经营情况良好、社会效益明显,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促进了当地就业和创业;
(五)“示范基地”应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人才引进、金融服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具有孵化中心;
(六)“示范基地”所在地政府,应对“示范基地”制定专门的招商引资优惠配套政策,每年配套一定资金用于对入驻企业的场地、宽带、人才引进、物流配套、研发升级、数据中心租用补贴等扶持;
(七)“示范基地”内电子商务企业发挥引导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作用,积极参与流通体系建设,提升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拓展社区电子商务服务功能,为传统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专业化保障;拉动消费增长方式转变,加快流通运行结构升级,完善百姓网络购物环境,推动现代流通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
(八)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各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向隶属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示范基地”申请,由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申报材料至贵州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第八条 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推荐文件;
(二)贵州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申报表;
(三)电子商务基地(产业园)规划;
(四)贵州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创建工作方案提纲)。
第九条 贵州省商务厅将依照《贵州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创建办法》对申报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定,符合要求的确定为贵州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贵州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示范基地”的资格评定、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初审、协调、指导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需按期(一年一次)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作假、不按申报材料建设等违反“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的,取消“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贵州省商务厅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