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的水环境治理或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区域和海域。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负责筹措,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投资是指为推进规划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等投资)。本专项投资属于补助资金,用于支持重点流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到省(区、市)。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年度专项投资额度、建设任务和工作要求等,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年度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印发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等规划。
(二)研究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投资补助标准、惩戒规则,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原则和范围,组织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三)确定分省(区、市)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四)督查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稽察和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予以整改和惩戒。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有关地市(县)编制、批复相关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或方案。
(二)组织相关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开展申报审核,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要求和补助标准分解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整体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地市(县)按照计划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并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核实调度信息。
(四)明确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组织开展稽察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处理,并按规定开展惩戒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原则上由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主要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落实具体监管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
(二)对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进度、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信息报送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项目实施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选派项目监管责任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和竣工到现场,将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责任:
(一)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并对投资行为承担责任。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
(二)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三)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建设信息;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后,按照程序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自觉接受稽察、检查和督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认真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上级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章 投资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投资重点支持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项目,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条 专项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合理造价的30%、45%和60%控制。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补助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补助比例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建设资金实际缺口较小或申请专项投资较少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申报需求安排专项投资。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含重大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重大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二)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依托重大项目库,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加强与其它相关中央投资渠道和已下达投资计划的衔接,避免重复安排项目和超额安排专项投资。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避免加重地方政府筹资压力。审核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条件确定。审核通过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新开工项目(未安排过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储备库;
(二)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重大项目库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三)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
(四)项目已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五)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合规(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安排年度2年以上的,审批单位需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符合开工要求;
(六)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对于实际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能超过50%;
(七)PPP等社会投资参与的项目,专项投资权益归属明确,具备开工条件;
(八)项目能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设,并在计划年度完成申请投资任务;
(九)项目建设规模合理,治理措施效益明显;
(十)项目未重复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开展实施,已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
(二)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
(三)项目建设资金累计到位金额要比年度投资计划累计下达投资额高10%以上;
(四)项目已安排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能在计划年度完成申报投资任务;
(五)项目未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六)项目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补助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建议安排的项目应同步推送至重大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对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加强内部横向沟通。抽查不合格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重新开展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各地水污染减排任务和考核情况、重点支持流域和地区、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等因素,以及各地投资需求情况,确定各省份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
第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投资切块额度,按照标准确定年度计划的建设和投资任务,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可合并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各省份项目年度总体建设和投资任务,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切块额度、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分解方案,将建设和投资任务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具体项目应先通过重大项目库取得唯一赋码,未取得赋码的项目不能作为分解子项目。分解年度投资计划时,应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实施进度良好、预期治理效果佳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在确定分解方案后,要按照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计划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大项目库分解报备。对于备案发现问题的省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要求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时纠正。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分解备案时,要针对每个分解项目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对于存在专项投资有结余、等同建设任务调减、未按要求开工等需要调整专项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开展调查,并按要求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时,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内部衔接,防止重复安排项目。同时,要按标准调整项目,确保切块下达的等同建设任务调增或未发生变化,并将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重大项目库进行调整更新。
调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要符合审核条件,能够即时开工或已开工建设。其中,新开工项目还要履行公示程序。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组织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依托重大项目库进行按月调度,如实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按规定通过重大项目库按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的管理督促指导责任,层层落实填报责任,加强数据审核,并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在其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每年定期公开项目实施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和建设规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投资和其他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
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申请开展竣工验收。确需调整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和范围、建设规模、总投资、工艺和标准等的项目,要按程序重新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涉及专项投资调减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规定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稽察检查力度,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专项稽察等多种方式监管,深化现场稽察检查。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和稽察,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当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稽察检查。对于稽察检查和调度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开展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开,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和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停止、核减、调减或收回专项投资;或在一定时期停止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列为失信单位,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一)违反承诺、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或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的;
(三)前期工作不充分,项目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的,或调整后不及时报告的;
(五)未按承诺落实资金,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或无法按合理工期完成建设的;
(六)不配合检查或稽察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重大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或录入信息不全、错误等,影响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八)未执行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
(九)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或报送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责令当地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调减其专项投资安排规模,在一定时期暂停安排当地同类项目,或者暂停其申报资格。
(一)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
(三)违规审批,造成项目开工和建设拖期的;
(四)督促项目实施不力,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差(包括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
(五)未执行质量管理等相关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日常监管问题较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开展整改,并在一定时期调减其专项投资安排规模,或者暂停其申报资格。
(一)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和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项目审核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
(三)未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投资标准、建设规模和有关要求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分解年度投资计划时没有同步录入重大项目库或监督项目单位录入数据信息不全、错误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四)督促项目实施不力,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差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造成资金长期闲置和无法发挥效益的;
(六)所申报项目存在问题较多,投资完成情况较差,以及调整年度投资计划较多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重大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或报送信息不实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责任人和项目单位法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