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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名牌产品评价方案(2018年版)

发布单位: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时间:2018-04-03点击量:329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名牌产品的评价程序和规则,确保名牌产品评价公开、公正、科学、规范地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原则

贵州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原则,不实行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二、评价对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生产产品符合《贵州省名牌产品申报基本条件》(附件1)。

三、组织机构、职责及要求

贵州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在贵州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贵州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发展办)具体组织实施。省质量发展办根据每年申报产品情况,组织由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业评价组对产品进行评价。

省质量发展办职责:组织实施名牌产品申报和专业评价工作。

专业评价组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名牌战略及名牌产品有关管理办法、评价方案、评价规则等规定,认真查阅企业申报材料,对比掌握的旁证材料,按评价规则进行公正评分。

评价组组长职责:组织评价组成员依据评价规则和当年申报产品种类,做好资料收集、对申报产品进行评价、确定各项分值及理由、如实填写评价表等工作。

评价组成员职责:收集相关产品市场、质量、效益、发展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公开、公正发表评价意见;填写综合评价表和现场评价表并作好评价记录。

评价组工作要求:

1.综合评价工作时间应控制在1—2天;

2.评价组组长根据申报产品品种及类别对成员进行分工;集中全组人员,由评分人员提出初步评分情况,进行讨论,核实依据,判断打分是否符合制定细则,最后确定分值;

3.评价人员应认真查阅申报资料、依据《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规则(工业品)》(附件2)、《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规则(食品、药品和地方特色产品)》(附件3)或《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规则(农产品)》(附件4),对申报产品进行初步打分;

4.认真、清楚填写评分表,评价人员和评价组长签名确认后确定本组初步推荐名单并上报省质量发展办;

5.现场评价原则上按照上述步骤,依据《贵州省名牌产品现场评价准则》的规定进行,每个企业应控制在1天。

四、评价程序

1.申报。每年5月31日前,企业将《贵州省名牌产品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初审。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报省省质量发展办。企业向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应同时向当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申报情况。

3.专业评价。专业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和现场评价两个阶段。专业评价组依据《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规则(工业品)》和《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规则(食品、药品和地方特色产品)》、《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规则(农产品)》对申报产品资料进行分类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总分200分,达到160分以上(包括160分)的申报产品列入初步推荐名单。对列入初步推荐名单的企业和产品,按《贵州省名牌产品现场评价准则》(附件4)进行现场评价。

4.审核。省质量发展办对专业评价组报送的现场评价为合格的产品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名单。

5.公示。省质量发展办将推荐名单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后,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公告。省质量发展办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提交省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评价指标

1.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包括销售量、销售额)、用户满意水平和品牌知名度。

2.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执行标准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

3.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4.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并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倾斜。

六、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评价工作期间不得对外泄漏评价组成员名单和工作情况。

2.严格保守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3.不得以工作之便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或者要求企业参加各种赞助、捐赠活动,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4.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取消其参与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误或者不良影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贵州省名牌产品申报基本条件

      2.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规则(工业品)

3.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规则(食品、药品和地方特

色产品)

      4.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规则(农产品)

5.贵州省名牌产品现场评价准则

6.贵州省名牌产品监督管理规则

7.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规则

 

 

 

 

 

 

 

 

 

 

 

 

 

 

附件1

贵州省名牌产品申报基本条件

 

一、工业品、食品、药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类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品、食品、药品和地方特色产品,可以申报贵州省名牌产品。

(一)贵州省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其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3C)、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范围等强制管理的产品,必须获证;

(三)产品生产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按公开声明(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四)产品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五)近三年内,产品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均为合格品;

(六)产品具有注册商标;

(七)申报单位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没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申报单位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二、农产品类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可以申报贵州省名牌产品。

(一)贵州省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品牌标识(注册商标、或获得授权备案的地理标志保护、或取得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授权使用等);
  (三)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申报产品批量生产已满三年;
  (四)产品采用国家、行业或者地方农业标准组织生产,或按公开声明(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且须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绿色贵州农产品中任一认证或授权备案地理标志保护;

(五)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六)近三年内,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均为合格品;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记录;

(七)申报单位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无人员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没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附件2     

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规则

(工业品)

一、评价体系

总分:200分,详见《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表》(工业品类)。

(一)市场评价(70分)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市场占有水平和用户满意水平,反映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占有水平反映用户、消费者对申报评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用户满意水平综合考察企业为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状况,反映企业的营销水平。

(二)质量评价(55分)

质量评价侧重于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提供这种产品的能力,包括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等指标。其中,实物质量水平是指满足用户要求的程度,衡量产品的实际性能;质量保证能力表明企业稳定提供合格产品,并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反映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包括标准、计量、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有效性。 

(三)效益评价(40分)

效益评价集中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效能,评价所申报的产品给企业带来的盈利能力和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重点选择工业成本费用效益水平、企业总资产贡献水平、企业盈利状况三项指标进行评价。

(四)发展评价(35分)

主要从申报的企业可否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进行评价,包括技术开发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状况和企业规模水平三项指标。

二、评分准则

在对企业申报产品相关资料进行评审的基础上,由参加评价的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统计部门、高校及科研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和代表依据掌握的资料进行打分。

(一)市场评价(70分)

以下得分累计不超过70分。

1.市场占有水平(50分)

(1)申报产品销售量(25分):根据企业申报产品销售量在省内同种产品的排名顺序打分,第1名25分,第2名24.5分,依次按0.5分递减,减完为止,不产生负分;

(2)申报产品销售额(25分):根据企业申报产品销售额在省内同种产品排名顺序打分,第1名25分, 第2名24.5分,依次按0.5分递减,减完为止,不产生负分。

2.用户满意水平(用户满意度)(15分):

以申报产品的主要用户(大宗生产资料类产品以主要用户的意见为主,消费品类产品以主要经销商的意见为主)提供的满意度评价资料为基础进行打分,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的,得15分,低于90%的,每下降1%递减1分,减完为止,不产生负分。

3.品牌历史(5分)

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含3年)以下不得分,3年以上每年得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产品出口情况(5分)

该项为加分项,记分规则以上一年度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对申报企业进行排名,最后一名记1分,名次每提高1名记0.5分,依次类推,最高不超过5分。

(二)质量评价(55分)

1.实物质量水平(28分)

(1)申报产品执行标准及标准水平(14分):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等书面证明材料,证实其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证实其采用国外先进标准(ISO/IEC标准)的,得14分;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证实其采用的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得13分;有书面材料证实其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得12分;采用未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不得分。

(2)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14分):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得13分;达到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得12分;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得12分;其余不得分。

2.质量保证能力(27分)

(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建设情况(24分):按申报企业实际情况得分,累计不超过24分。获得经国务院或国家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家级质量管理奖或国家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得18分;获得经省政府或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认可省级质量管理奖或省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得14分;获得省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证书的,得10分;AAA级证书,得8分;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8分;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AAA级证书,得8分,AA级证书,得6分,A级证书,得4分;企业通过国防计量认可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6分;企业通过环境体系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8分;企业通过OHSA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8分;企业通过节能产品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8分;根据行业和产品不同特点,企业获得其他与申报产品有关的认证,如QS9000认证等,得8分;企业实验室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得5分。

(2)企业售后服务情况(3分):建立了健全的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售后服务程序、有专职的售后服务人员,素质满足售后服务需要、制定了用户意见处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的,得3分;少一项减一分不产生负分(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场评审时核查)。

(三)效益评价(40分)

1.成本费用效益水平(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15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前5位),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的,得15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12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下滑趋势的,得10分;不处于领先,但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的,得12分;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8分;其余不得分;最近三年呈下滑趋势的,得4分。

2.企业盈利状况(企业实现利、税)(各5分共10分):企业实现利润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前5位),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的,得5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4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下滑趋势的,得2.5分;不处于领先,但最近三年呈现上升趋势的,得3分;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企业实现税收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前5位),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的,得5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4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下滑趋势的,得2.5分;不处于领先,但最近三年呈现上升趋势的,得3分;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3.总资产贡献水平(总资产贡献率)(15分):总资产贡献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前5位),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的,得15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12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下滑趋势的,得8分;不处于领先,但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的,得10分;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6分;其余不得分。

(四)发展评价(35分)

1.技术开发情况(25分)

(1)企业新产品产值率(5分):超过10%的,得5分;超过5%少于10%的,得3分;超过2%少于5%的,得1分;低于2%的,不得分。

(2)申报产品获专利项数(7分):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得7分;有3-5项实用新型专利或6-10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的,得5分;有1-2项实用新型专利或4-5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得3分;有1至3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得1-2分;无专利的不得分。专利均需提供有效的证书,由省知识产权局对其有效性进行认定并提供证明材料)。

(3)企业参与地方、行业、国家以及国际标准制定情况(4分):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得4分;企业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得4分;企业作为一般单位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得3分;企业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地方标准制定的,得3分;企业作为一般单位参与地方标准制定的,得2分。

(4)企业拥有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情况(4分):获得国家级技术中心的,得4分;获得省级技术中心的,得3分。

(5)其他发展情况(5分):按申报企业实际情况评分,累计不超过5分。以下情况任其一可得分:申报产品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的,得5分;获得省级科学进步奖一等奖的,得4分;获得省级科学进步奖二等奖的,得3分;获得省级科学进步奖三等奖的,得2分;企业拥有博士后工作站的,得5分;企业获得驰名商标并在有效期内的,得5分;企业获省级及以上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或成果荣誉的,得5分;获市(州)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或成果荣誉的,得2分;企业获省级及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环保先进企业或成果荣誉的,得5分。获市(州)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环保先进企业或成果荣誉的,得2分;企业在与申报产品有关的科技创新、质量提升、技术进步等方面获得市(州)级及以上政府给予的表彰和奖励,得3分。

2.专业技术人员状况(5分)

申报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数占员工数比例(5分):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含15%)的,得5分;10~15%的(含10%),得4分;5~10%的(含5%),得3分;2~5%的(含2%),得2分;其余不得分。

3.企业规模水平(5分):总资产规模在省内同行业处于前5位的,得5分;处于6至15位,得3至4分;处于16至25位,得1至2分;处于25位以后,不得分。

注:1文中“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少于”均含本数。

        2.以上评分结果记入《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表》(附后)

 

 

 

 

 

 

 

 

 

 

 

 

 

 

 

 

 

 

 

 

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表

(工业品)

编    号:

企业

名称


产品名称及

规格型号


评  价  指  标  及  项  目

评价情况

得分

市场

评价

(70分)

市场占有水平(50分)

申报产品销售量(25分)



申报产品销售额(25分)



用户满意水平(15分)

用户满意度(15分)



品牌历史(5分)

商标注册情况(5分)



产品出口情况(10分)

(此项为加分项)



质量

评价

(55分)

实物质量水平(28分)

申报产品执行标准及

标准水平(14)



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

指标(14分)



质量保证能力(27分)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情况(24分)



企业售后服务情况(3分)



效益

评价

(40分)

成本费用效益水平(15分)

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15分)



企业盈利状况(10分)

企业实现利润(5分)



企业实现税收(5分)



总资产贡献

水平(15分)

总资产贡献率(15分)



发展

 评价

(35分)

技术开发情况(25分)

企业新产品产值率(5分)



申报产品获专利情况(7分)



企业参与地方、行业、国家以及国际标准制定情况(4分)



企业拥有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情况(4分)



其它发展情况(5分)



专业技术人员状况(5分)

申报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数占员工数比例(5分)



企业规模水平(5分)

企业总资产规模

(5分)



评价人

 

                年    月    日

总分









1、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3、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100%

附件3     

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规则

(食品、药品和地方特色产品)

 

一、评价体系

总分:200分,详见《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表》(食品、药品、农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类)。

(一)市场评价(70分)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反映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占有水平反映用户、消费者对申报评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用户满意水平综合考察企业为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状况,反映企业的营销水平。

(二)质量评价(55分)

质量评价侧重于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提供这种产品的能力,包括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等指标。其中,实物质量水平是指满足用户要求的程度,衡量产品的实际性能;质量保证能力表明企业稳定提供合格产品,并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反映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包括标准、计量、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有效性。 

(三)效益评价(40分)

效益评价集中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效能,评价所申报的产品给企业带来的盈利能力和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重点选择工业成本费用效益水平、企业总资产贡献水平、企业盈利状况三项指标进行评价。

(四)发展评价(35分)

主要从申报的企业能否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进行评价,包括技术开发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状况和企业规模水平三项指标。

二、评分准则

在对企业申报产品相关资料进行评审的基础上,由参加评价的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统计部门、高校及科研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和代表依据掌握的资料进行打分。

(一)市场评价(70分)

1.市场占有水平(50分)

以下得分累计不超过70分。

(1)申报产品销售量(25分):根据企业申报产品销售量在省内同种产品的排名顺序打分,第1名25分,第2名24.5分,依次按0.5分递减,减完为止,不产生负分;

(2)申报产品销售额(25分):根据企业申报产品销售额在省内同种产品排名顺序打分,第1名25分, 第2名24.5分,依次按0.5分递减,减完为止,不产生负分。

2.用户满意水平(用户满意度)(15分):以申报产品的主要用户(考查主要经销商、最终用户意见)提供的满意度评价资料为基础进行打分,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的,得15分,低于90%的,每下降1%递减1分,减完为止,不产生负分。

3.品牌历史(5分)

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含3年)以下不得分,3年以上每年得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产品出口情况(5分)

该项为加分项,记分规则以上一年度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对申报企业进行排名,最后一名记1分,名次每提高1名记0.5分,依次类推,最高不超过5分。

(二)质量评价(55分)

1.实物质量水平(28分)

(1)申报产品执行标准及标准水平(14分):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等书面证明材料,证实其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证实其采用国外先进标准(ISO/IEC标准)的,得14分;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证实其采用的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得13分;有书面材料证实其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得12分;采用未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不得分。

(2)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14分):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得14分;达到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得13分;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得12分;其余不得分。

2.质量保证能力(27分)

(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建设情况(24分):按申报企业实际情况评分,累计不超过24分。获得经国务院或国家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家级质量管理奖或国家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得18分;获得经省政府或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认可的省级质量管理奖或省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得14分;获得省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证书的,得10分;AAA级证书,得8分;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8分;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AAA级证书,得8分,AA级证书,得6分,A级证书,得4分;企业通过环境体系认证、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8分;企业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12分;企业通过GMP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12分;申报产品获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的,得10分;申报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6分,申报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得8分,申报产品通过“有机产品”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10分;根据行业和产品不同特点,企业获得其他与申报产品有关的认证的,得8分;企业实验室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得5分。

(2)企业对关键质量人员的培训情况(1分):已制定对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检验等关键质量人员培训制度并实施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3)企业售后服务情况(1分):制定了企业售后服务制度和用户意见处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的,得1分;缺一项不得分(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场评审时核查)。

(4)获得并使用“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的,得1分;未获得或未使用标识的不得分。

(三)效益评价(40分)

1.成本费用效益水平(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15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前5位),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的,得15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12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下滑趋势的,得8分;不处于领先,但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的,得10分;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6分;其余不得分。

2.企业盈利状况(企业实现利、税)(各5分共10分):企业实现利润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前5位),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的,得5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4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下滑趋势的,得2.5分;不处于领先,但最近三年呈现上升趋势的,得3分;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企业实现税收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前5位),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的,得5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4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下滑趋势的,得2.5分;不处于领先,但最近三年呈现上升趋势的,得3分;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3.总资产贡献水平(总资产贡献率)(15分):总资产贡献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前5位),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的,得15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12分;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下滑趋势的,得8分;不处于领先,但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的,得10分;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6分;其余不得分。

(四)发展评价(35分)

1.技术开发情况(25分)

(1)企业新产品产值率(5分):超过10%的,得5分;超过5%少于10%的,4分;超过2%少于5%的,得3分;低于2%的,不得分。

(2)申报产品获专利项数(10分):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得10分;有3-5项实用新型专利或5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的,得7分;有1-2项实用新型专利或4-5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得5分;有1至3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得1-3分;无专利的不得分。专利均需提供有效的证书,由省知识产权局对其有效性进行认定并提供证明材料)。

(3)企业参与地方、行业、国家以及国际标准制定情况(5分):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得5分;企业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得5分;企业作为一般单位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得3分;企业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地方标准制定的,得3分;企业作为一般单位参与地方标准制定的,2分。

(4)其他发展情况(5分):按申报企业实际情况评分,累计不超过5分。以下情况任其一可得分:申报产品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的,得5分;获得省级科学进步奖一等奖的,得4分;获得省级科学进步奖二等奖的,得3分;获得省级科学进步奖三等奖的,得2分;企业获得国家级技术中心的,得5分;获得省级技术中心的,得3分。企业获得驰名商标并在有效期内的,得5分;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得5分。企业获省级及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环保先进企业或成果荣誉的,得5分。获市(州)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环保先进企业或成果荣誉的,得2分。企业在与申报产品有关的科技创新、质量提升、技术进步等方面获得市(州)级及以上政府给予的表彰和奖励,得2分。

2.专业技术人员状况(5分)

申报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数占员工数比例(5分):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0%的(含10%)以上的,得5分;7~10%的(含7%),得4分;5~7%的(含5%),得3分;2~5%的(含2%),得1-2分;其余不得分。

3.企业规模水平(5分):总资产规模在省内同行业处于前5位的,得5分;处于6至15位,得3分;处于16至25位,得1分;处于25位以后,不得分。

    注:1.文中“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少于”均含本数。

2.以上评分结果记入《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表》(附后)

 

 

 

 

 

 

 

 

 

 

 

 

 

 

 

 

 

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表

(食品、药品和地方特色产品)

编    号:

企业

名称


产品名称及

规格型号


评  价  指  标  及  项  目

评价情况

得分

市场

评价

(70分)

市场占有水平(50分)

申报产品销售量

(25分)



申报产品销售额

(25分)



用户满意水平(15分)

用户满意度(15分)



品牌历史

(5分)

商标注册情况

(5分)



产品出口情况(10分)

(此项为加分项)



质量

评价

(55分)

实物质量水平(28分)

申报产品执行标准及

标准水平(14)



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

指标(14分)



质量保证能力(27分)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情况(24分)



企业对关键质量人员的培训情况

(1分)



企业售后服务情况

(1分)



使用标识(1分)

获得地标等标识并且使用的(1分)



效益

评价

(40分)

成本费用效益水平

(15分)

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15分)



企业盈利状况(10分)

企业实现利润(5分)



企业实现税收(5分)



总资产贡献

水平(15分)

总资产贡献率(15分)



发展

 评价

(35分)

技术开发情况(25分)

企业新产品产值率

(5分)



申报产品获专利情况

(10分)



企业参与地方、行业、国家以及国际标准制定情况(5分)



其它发展情况(5分)



专业技术人员状况(5分)

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5分)



企业规模

水平(5分)

企业总资产规模

(5分)



评价人

 

 

 

                年    月    日

总分










1.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3.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100%

附件4     

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规则

(农产品)

 

一、评价体系

总分:200分,详见《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表》(农产品)。

(一)市场评价(40分)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反映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占有水平反映用户、消费者对申报评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用户满意水平综合考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状况,反映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销水平。

(二)质量评价(55分)

质量评价侧重于被评价农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提供这种产品的能力,包括农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等指标。其中,实物质量水平是指满足消费者要求的程度,衡量农产品质量;质量保证能力表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提供合格农产品,并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反映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包括标准、计量、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有效性。 

(三)效益评价(60分)

效益评价集中反映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业绩和管理效能,评价所申报的农产品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的盈利能力和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能力。重点选择社会效益、企业效益、生态效益三项指标进行评价。

(四)发展评价(45分)

主要从申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进行评价,包括设施农业发展、农业技术开发、农业规模、专业技术人员状况和其他发展情况。

二、评分准则

在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产品相关资料进行评审的基础上,由参加评价的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统计部门、农办(扶贫办)、行业协会、高校及科研单位的专家和代表依据所掌握的资料进行打分。

(一)市场评价(40分)

以下得分累计不超过40分。

1.市场占有水平(20分)

(1)申报产品销售量(10分):根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产品销售量在同种产品的排名顺序打分,第1名10分,第2名9.5分,依次按0.5分递减,减完为止,不产生负分;

(2)申报产品销售额(10分):根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产品销售额在同种产品排名顺序打分,第1名10分, 第2名9.5分,依次按0.5分递减,减完为止,不产生负分。

2.用户满意水平(用户满意度)(5分):以申报农产品的主要用户(主要考查农超对接的超市、农产品进社区、消费者等最终用户意见)提供的满意度评价资料为基础进行打分,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的,得5分,低于90%的,每下降1%递减1分,减完为止,不产生负分。

3.品牌历史(5分)

经国家商标局受理并下达受理通知的商标得2分,获得商标注册得3分,品牌超过3年得4分,超过5年得5分。

4.农产品进社区(10分)

申报农产品开展了农超对接、农产品进社区,1个得1分,2个得2分,以此类推,10个以上得10分。

5.农产品出口情况(5分)

该项为加分项,记分规则以海关数据为依据,对有出口的企业进行排名,最高的得5分,名次每降低1名减0.5分,依次类推,9名以后均可得1分。

(二)质量评价(55分)

1.实物质量水平(28分)

(1)申报农产品的生产管理标准、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建立情况(14分):申报农产品采用欧盟等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得14分;采用“有机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得14分;采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的,得13分;采用“绿色食品”标准组织生产的,得12分;采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得10分;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得8分;无标准不得分。

(2)申报产品的主要指标(14分):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如欧盟标准)、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得14分;达到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公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得13分;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得12分;无证据证明产品达到相应标准的不得分。

2.质量保证能力(27分)

(1)质量保证能力建设情况(20分):按申报单位实际情况评分,累计不超过24分。获得经国务院或国家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家级质量管理奖或国家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得18分;获得经省政府或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认可的省级质量管理奖或省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得14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8分;申报产品通过“有机产品”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14分;申报产品获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得14分;申报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10分,申报产品通过“绿色食品”、“绿色贵州农产品”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得12分,通过GAP认证的,得10分;获得其他与申报产品有关的认证的,得8分;企业实验室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得5分。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质量安全人员的培训情况(3分):已制定对生产种植(养殖)管理、农产品质量控制等质量安全人员培训制度并实施的,得2分;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人员培训,培训人员普及率达到98%以上的,得1分,不足80%的,不得分。

(3)农产品售后服务情况(2分):制定了农产品售后服务制度和用户意见处理制度并切实落实售后服务工作的,各可得1分;缺一项不得分。

(4)获得并使用“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的,得2分;未获得或未使用标识的不得分。

(三)效益评价(60分)

1.社会效益(30分)

(1)带动发展农户情况(15分)

申报单位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带动发展农户数20户以上,得2分,50户以上得5分,100户以上,得10分,200户以上得12分,300户以上,得13分,400户以上,得14分,500户以上得15分。

申报单位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带动发展农户数三年递增的,得5分;三年波动的,得3分;呈下滑趋势的,不得分。

(2)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数,(15分)

在申报同类农产品中,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绝对数排名前5位,得7~8分;排名在前10的,得5~6分;排名在前15的,得3~4分;排名在前20的,得1~2分;其余不得分。

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绝对数三年递增的,得8分;三年波动的,得5分;呈下滑趋势的,不得分。

(以上由县以上农办、扶贫办出具证明)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益(15分)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状况(10分):申报单位实现利润在同行业中领先(前5位),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的,得10分;在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8分;在同行业中领先,最近三年呈下滑趋势的,得6分;不处于领先,但最近三年呈现上升趋势的,得5分;最近三年呈现波动的,得4分;其余不得分。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税收(5分):如申报单位及申报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依法未纳税的,由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免税证明,该项打5分;不享受减免税收政策,由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在同种农产品排名打分。

3.生态效益(15分)

(1)申报单位在实施“一控两减三基本”工作上严格控制农业用水的总量,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开展好资源化综合利用,解决好畜禽污染处理问题、地膜回收问题、秸秆焚烧的问题。“一控”、“两减”、“三基本”工作每做到一点得2分,最多得10分。

(2)有工作制度并有过程记录的,得2分。

(3)取得良好工作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得3分。(由县以上农办、扶贫办出具证明)

(四)发展评价(45分)

1.设施农业发展情况(10分)

以下情况任其一可评分:申报单位利用农业机械,农业生产工艺装备、大棚种养殖技术等组织开展生产的,每增加一项技术可得1分,最多得5分。申报单位对申报农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得2分。申报单位对申报农产品开展了深加工的,得3分。

2.农业技术开发情况(5分)

(1)申报单位参与农业标准化制修订工作(2分)。结合标准制定主导或参与、标准级别差异,得1-2分。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新品种开发(2分)。科研部门(高校)出具证明,申报单位参与到农业科技试验或农业新品种工作的,得1-2分。

(3)申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情况(1分):申报单位具有相关专利、著作权保护、版权登记、农业新品种认定等知识产权保护,得1分。

3.农业规模情况(15分)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水平(5分)。申报单位属于国家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得5分;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得4分;市(州)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得3分;县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得2分。其余不得分。

(2)申报产品种植面积。在同种农产品行业排名处于前5位的,得5分;处于6至10位,得3分;处于11至15位,得1分;处于15位以后,不得分。

(3)申报产品产量规模。在同种农产品行业排名处于前5位的,得5分;处于6至10位,得3分;处于11至15位,得1分;处于15位以后,不得分。

4.其他发展情况(10分):按申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评分,累计不超过10分。以下情况任其一可评分: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的,得10分;获得省级科学进步奖一等奖的,得8分;获得省级科学进步奖二等奖的,得6分;获得省级科学进步奖三等奖的,得5分;获得国家级技术中心的,得8分;获得省级技术中心的,得5分。获得驰名商标并在有效期内的,得8分。获省级及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环保先进企业或成果荣誉的,得5分。获市(州)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环保先进企业或成果荣誉的,得2分。申报单位在科技创新、质量提升、技术进步等方面获得市(州)级及以上政府给予的表彰和奖励,得2分。申报单位获得农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扶贫办最高表彰的,得8分;获得省农业主管部门或省扶贫办最高表彰的,得5分;获得市(州)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市(州)级扶贫办最高表彰的,得3分;以上表彰为次级的相应减少1分。

5.专业技术人员状况(5分)

(1)申报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数占员工数比例(3分)。15%以上的,得3分;10~15%,得2分;2~10%以上,得1分;2%以下,不得分。

(2)申报单位聘有专(兼)职的农业技术人员,得1-2分;质量内检人员设置,得1-2分;其余不得分。

    注:1.文中“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少于”均含本数。

2.以上评分结果记入《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表》(附后)

 

 

 

 

 

 

 

 

 

 

 

 

 

 

 

 

贵州省名牌产品综合评价表

(农产品类)

编    号:

企业

名称


产品名称及

规格型号


评  价  指  标  及  项  目

评价情况

得分

市场

评价

(40分)

市场占有水平(20分)

申报产品销售量

(10分)



申报产品销售额

(10分)



用户满意水平(5分)

用户满意度(5分)



品牌历史(5分)

商标注册情况

(5分)



农产品进社区(10分)

开展农超对接、农产品进社区情况(10分)



农产品出口情况(5分)

(加分项)



质量

评价

(55分)

实物质量水平(28分)

申报产品执行标准及

标准水平(14)



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

指标(14分)



质量保证能力(27分)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质保能力建设情况(20分)



企业对质量安全人员的培训情况(3分)



农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2分)



使用地标等标识(2分)



效益

评价

(60分)

社会效益

(30分)

带动发展农户情况(15分)



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数(15分)



企业效益

(15分)

实现利润(10分)



实现税收(5分)



生态效益

(15分)

开展了“一控两减三基本”工作(10分)



有制度有记录(2分)



取得工作效果(3分)



发展

 评价

(45分)

设施农业发展情况(10分)

农业机械等情况



农业技术开发情况(5分)

企业参与农业标准制修定情况(2分)



企业参与农业新品种开发(2分)



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1分)



农业规模情况(15分)

企业规模水平(5分)



申报产品种植面积(5分)



申报产品产量(5分)



其他发展情况(10分)

(按实际情况给分)



专业技术人员(5分)

技术人员占比(3分)



聘请农技人员(2分)



评价人

 

 

                年    月    日

总分










1.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3.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100%

 

附件5

贵州省名牌产品现场评价准则

 

现场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申报材料核实验证和申报产品现场生产管理情况检查两个部分。

一、企业申报材料核实验证

对综合评价中所使用的企业申报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核实验证:

1.各种证书及证明材料的原件;

2.各种申报数据的依据材料;

3.企业申报基本情况;

4.其它有关的情况。

经核查验证,如申报材料与现场情况相符合,则通过核实验证。反之,则不能通过。

二、申报产品现场生产及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影响综合评价结果的下列内容:

1.有无涉及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的重大问题;

2.有无涉及人员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3.有无涉及环保方面的重大问题;

4.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有序运行,有无重大异常情况;

5.有无其它方面的重大问题。

如以上检查未发现问题,则通过现场检查。反之,则不能通过。

以上情况记入《企业现场评价表》(附后)。

当企业申报材料核实验证和申报产品现场生产管理情况检查两个部分均通过时,现场评价符合要求。当企业申报材料核实验证和申报产品现场生产管理情况检查两个部分之一不能通过时,现场评价不符合要求,企业申报产品不能被推荐为贵州省名牌产品。

 

 

 

 

 

 

 

 

 

 

 

 

 

 

贵州省名牌产品现场评价表

   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及

规格型号


企业申报材料核实验证

企业申报材料核实验证情况:


申报产品现场生产及管理情况检查

申报产品现场生产及管理情况检查情况:


评价人

 

       

价结









附件6

贵州省名牌产品监督管理规则

 

一、贵州省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贵州省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接受贵州省质量发展省质量发展办的监督管理。

   二、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贵州省名牌产品证书中明示的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时间。

    三、贵州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省及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及泛珠三角区域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范围。贵州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四、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消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新证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进行处理。

    五、对已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内的产品,由贵州省质量发展省质量发展办组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贵州省质量发展小组办公室暂停该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并报请贵州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撤消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

(一)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的。

六、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贵州省名牌产品申请。

七、参与贵州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贵州省名牌产品评价人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7

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文字及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名牌产品评价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贵州省名牌产品评价方案》规定的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三条  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四条  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文字)及标准色构成。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的标准色、标志尺寸、标准字体见附图。

    第五条  获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及其文字。

    第六条  企业使用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应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为方便企业使用和简化印刷,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可在包装印刷物单色状态下同色印刷使用。

    第七条  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贵州省质量发展省质量发展办对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及文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及文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  获评贵州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当年的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贵州省名牌产品,获得通过后方能继续使用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及文字。

    第十一条  未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及文字;被暂停或撤销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及文字;禁止转让和伪造贵州名牌、贵州省名牌产品标志及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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