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贵州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设计水平在省内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贵安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已设立独立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六)创新能力较强,业绩较为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
(七)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一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能力,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工业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0%,利润率高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需向所在县(市、区、特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同时提供独立机构的证明)。
(三)上一年度工业设计中心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复印件,主要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完成的主要工业设计项目清单。
(六)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转化证明材料。
(七)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八)其他能说明问题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市(州)和贵安新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对县(市、区、特区)经信部门推荐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形成推荐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直管县经信部门、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采取审查申报材料、现场审查等方式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自愿申请复核,并填写《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3、附件4)报所在县(市、区、特区)经信部门。县(市、区、特区)、市(州)、贵安新区经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管县经信部门、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后,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经信部门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支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和贵安新区经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