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评选、授奖及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决算。
(二)省科技厅负责预算编制和申报,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负责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决算编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奖励经费。向获奖的个人或组织发放奖金。
(二)工作经费。包括省科学技术奖评选、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及奖励工作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金分配标准
第九条 向获奖的个人和组织发放的奖金标准按照《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分配标准
(一)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每人100万元。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
(二)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
(三)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金数额为5万元。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在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重点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奖单位按照《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奖金发放给获奖人,不得拖欠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