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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贵州省科技厅发布时间:2022-05-13点击量:9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评选、授奖及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决算。

        (二)省科技厅负责预算编制和申报,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负责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决算编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奖励经费。向获奖的个人或组织发放奖金。

        (二)工作经费。包括省科学技术奖评选、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及奖励工作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金分配标准


        第九条  向获奖的个人和组织发放的奖金标准按照《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分配标准

        (一)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每人100万元。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

        (二)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

        (三)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金数额为5万元。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在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重点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奖单位按照《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奖金发放给获奖人,不得拖欠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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