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22〕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工作,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光纤宽带、移动通信等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补助资金支持重点,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及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成本核定、建设任务部署、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组织项目绩效管理,及时修改完善验收办法,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管理
第四条 为完善农村和偏远地区宽带网络覆盖,推进网络强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数字中国建设,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事项:
(一)行政村、边疆地区、海岛(礁)等地区开展光纤或4G/5G等宽带网络建设;
(二)对行政村网络建设项目提供6年运营维护保障,对边疆、海岛(礁)网络建设项目提供10年运营维护保障。
(三)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或重点工作部署与电信普遍服务相关的工作任务。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暂列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执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实施至2025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按照网络强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提出的目标要求,长远规划、统筹布局、梯次推进,根据工作进度分批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实施,明确补助资金支持重点,以及补助资金申报、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要求。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省内申报项目进行统筹后排序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结合各市(地、州、盟)申报方案、政策支持情况及前期项目执行情况,遴选年度支持项目,并根据前期项目成本核算情况、本批申报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和基础条件等因素,动态调整项目综合成本,向财政部提出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安排建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原则上按综合成本的30%予以补助,对边疆、海岛(礁)等重点地区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并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预算下达至有关省财政厅(局),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年度支持项目要与资金安排相匹配,资金安排不突破预算规模。
第九条 有关省财政厅(局)应会同通信管理局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保补助资金有效匹配到项目,将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本地区电信普遍服务工作。
第十条 有关省通信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行政村项目实施企业,或者由省通信管理局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指定方式确定实施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规定程序指定边疆(海岛)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一条 有关省通信管理局应商财政厅(局)按照规定与实施企业签订合同。同级财政厅(局)应在电信普遍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承担任务的企业拨付补助资金,并按照规范程序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实施企业应当对收到的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处理。
第十三条 招投标中,因中标价低于相应的补助资金预算等原因而多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由有关省通信管理局商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研究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统筹用于推进本省电信普遍服务相关工作。为鼓励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可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和重点工作部署,积极扩展建设内容与范围。该部分资金使用方案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备,资金使用和项目推进情况统一纳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因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行政区划调整、自然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相关项目无法按既定计划建设的,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等原因造成相关项目不符合补助资金支持条件的,可在本省范围内调整至其他符合要求的点位进行建设。对确需减少项目建设任务数量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备,产生的结余资金,参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回。
第十五条 鼓励承担任务的企业通过共建共享等方式节约项目实施成本,因实际成本低于核定成本而节约的资金,任务承担企业应及时制定相应的使用办法,统筹用于电信普遍服务相关工作,并向本省通信管理局和财政主管部门报备。
年度项目完成建设后,有关省通信管理局应组织各实施企业根据电信普遍服务成本核定体系核算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据此及时调整核定成本。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电信普遍服务工作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省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电信普遍服务申报、核实工作量和网络覆盖情况、确定承担企业、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项目绩效管理,组织和督促指导地方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和绩效运行监控。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有关省通信管理局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同级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将电信普遍服务实施地区名单、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财政部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编制虚假申报方案,套取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照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电信普遍服务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2月12日印发的《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建〔2018〕6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