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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农经规〔2022〕392号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发布时间:2022-03-10点击量:1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及时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 年第 7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气象卫星、人工影响天气、海洋气象综合保障、气象雷达、信息化、观测站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基层台站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本专项管理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的原则。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审批要件齐备,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调度和监管。

        第四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项目。

        第五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支持的项目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中国气象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中明确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中明确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时明确。

        第八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一)气象卫星工程,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1:1 的比例分担。

        (二)人工影响天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国家级和区域中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等。

        (三)海洋气象综合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飞机综合探测系统、探空系统、自动气象站等仪器及其保障设备, 统一开发部署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等。

        (四)气象雷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气象雷达主机设备、系统配套及其保障设备设施、应用软件及研发系统、资源共享平台、技术支持等。

        (五)信息化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高性能计算系统的更新迭代、构建中试仿真环境及其基础资源扩充、气象通信网络建设等。

        (六)观测站网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全国布局的气象观测装备的新建和更新,以及观测保障能力建设等。

        (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业务支撑平台的升级、统一开发部署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业务系统等。

        (八)气象基层台站能力提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地(市)级和县级气象部门基层台站基础设施能力提升等。

        (九)对于上述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支持。

        第九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或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划, 中国气象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布局、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平衡,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全部为中央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于已列入本办法第六条提及的规划、各方意见一致的项目,可以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规范,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上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初步设计概算,委托中国气象局审批初步设计;其他项目,由中国气象局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国气象局负责落实前期工作经费,保证前期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 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六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批复的建设工期等,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

        第十八条 中国气象局应对所报送项目和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气象基础设施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中国气象局,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中国气象局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后,于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将转发或分解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同步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在分解或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中国气象局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后的投资不应超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标准或已承诺的投资额。

        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由中国气象局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

        采取切块或打捆方式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在原专项内调整的,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调整,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跨专项调整的,由中国气象局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气象局负责落实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尽快开展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工作, 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对项目建设和投资管理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对确因建设条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后,中国气象局按照验收规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填报竣工情况,将项目及时销号,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费用,确保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全过程管理,防止形成沉淀资金。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

        第二十九条 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统一归口、各负其责的原则,在线监管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法人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月填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分解转发、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逐级汇总、审核上报到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经审核后,于每月 10 日前统一提交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 中国气象局采取自查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 1 次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查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检查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有关单位对气象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抽查。重点检查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完善、规范;转发或分解计划是否及时、准确;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的使用与拨付等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项目执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转发或分解计划、项目落地实施、保障落实投资、规范工程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工作完成较好的项目,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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