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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筑府办发〔2021〕11号

发布单位:贵阳市政府发布时间:2021-10-18点击量:9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办公室:

        为促进贵阳贵安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省会城市经济首位度,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强省会”五年行动,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着力构建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要素生态和供给体系,加快发展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的总部企业。力争通过五年努力,贵阳贵安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规模集聚效应明显增强,到2025年,贵阳贵安新增总部企业100家,引育一批全国500强企业总部,打造一批总部经济发展集聚区,使总部经济成为实施“强省会”战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引擎,努力将贵阳贵安打造成为西部地区总部经济聚集地。

        二、重点方向

        (一)引育一批综合型总部。聚焦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国内行业 100 强及外资、央企、独角兽企业,在贵阳贵安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或大企业第二总部,积极承接市外境外总部资源。

        (二)壮大一批功能型总部。发展壮大一批研发中心、采购与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人力资源和物流分拨中心,为母公司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服务。

        (三)培养一批创新型总部。聚焦独角兽企业、行业隐形冠军、科技型上市公司(科创板、创业板、纳斯达克、香港创新板等)、高新技术头部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线经济(互联网平台、跨境电商、大数据、云计算)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企业,引导和支持企业壮大自身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助推发展升级为企业总部。

        (四)培育一批本土总部企业。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本土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和支持其开展跨境跨区域经营,走出去设立分支机构,向区域型总部、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全球总部企业发展。

        (五)打造一批总部经济示范楼宇。支持各区(市、县、开发区)盘活存量楼宇,完善楼宇的商务功能和配套服务,培育一批亿元税收总部经济示范楼宇,形成布局优化、贡献突出的楼宇经济发展格局。

        (六)形成一批总部经济集聚区。结合城市发展和空间布局优化,聚焦观山湖、云岩、南明等3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着力打造金融、商贸和现代服务业总部集聚区;依托贵安新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等5个国家级开放平台,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总部集聚区。

        三、认定标准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创新型总部和大企业总部四种类型,须符合贵阳贵安产业发展方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贵阳贵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一)综合型(区域型)总部

        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采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集中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申请认定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集中开展结算、营运、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研发等总部综合功能的条件,核心功能不得少于3项。

        2.跨区域管理服务3个以上分支机构,在贵阳贵安以外拥有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3.营业收入、地方财政贡献等指标按照行业分类,符合以下要求:

        现代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

        工业和建筑业:(1)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中高端消费品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健康医药产业等先进制造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1500万元以上。(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工业及建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3000万元以上。

        现代服务业:(1)金融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2)商贸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3)文化旅游业:上年度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4)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5)现代物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6)会展、人力资源、会计、律师、科技服务、咨询、建筑设计等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

        (二)功能型总部

        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一定区域内(包含贵阳贵安)的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功能的企业。申请认定功能型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跨境或跨区域一项或多项服务的功能性机构,包括研发中心(开放创新中心)、财资中心(财务、结算、资金管理)、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供应链中心(物流、分拨、配送等)、共享服务中心(数据服务、人力资源、财务服务、物流通关等综合性服务)等。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对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其中来自该功能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研发中心不要求营业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标准为注册资本1000万元,累计研发投入1000万元。

        3.跨区域服务内部关联企业3个以上,其中服务贵阳贵安以外的关联企业1个以上。

        (三)创新型总部

        是指在所从事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或新商业模式、新服务业态、新经济平台的企业总部。申请认定创新型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科技创新或服务创新的特性,科技创新企业须有原创专利,包括大数据、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消费品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创新企业;服务创新企业包括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研发设计、互联网平台等高端服务业的新模式、新业态、新平台企业。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3.贵阳贵安以外跨区域设立至少1家分支机构。

        4.行业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10亿美元市值)、准独角兽企业(10亿元人民币市值)、科技型上市公司(科创板、创业板、纳斯达克、香港创新板等)、跨区域运营的国家级365华体会 、“专精特新”小巨人在贵阳贵安设立的创新型总部企业予以直接认定。

        (四)大企业总部

        入围上年度“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和中国新经济企业500强企业在贵阳贵安设立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予以直接认定。

        四、扶持政策

        (一)大力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

        1.开办落户奖励。落户贵阳贵安3年内并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作为新引进、新认定企业总部,实到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开办落户奖励,奖励资金认定后一次性发放;实到资本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落户奖励,奖励资金认定后一次性发放。

        2.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新认定的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照租赁实际缴纳金额的5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补助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新增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80%奖励,可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40%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

        4.能级提升奖励。将设在贵阳贵安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或企业总部,并增设结算中心和营运中心功能的,对贵阳贵安上年度新增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在认定其能级提升后三年内可按其对市、区两级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

        5.企业上市奖励。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推动企业上市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筑府办发〔2021〕4号)执行相关奖励政策。

        6.中介服务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买贵阳贵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品牌中介机构提供的会计、法律、审计、咨询、设计、保险、科技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海外投资、国际专利、第三方物流等服务,按当年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给予10%补助,同一家总部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二)大力引进优秀总部经济人才

        1.加大对总部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财政支持力度。按其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享有额度,前3年按 100% 给予奖励,之后 2 年减半奖励。

        2.加强对总部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安居稳居支持。优先纳入“贵阳人才服务绿卡 ”认定范围,可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50% 的标准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在贵阳贵安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给予 5 万元 —100 万元的购房补贴,按照 60%、20%、20% 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3.加大对总部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子女入学支持力度。按照“省级优才卡”“贵阳人才服务绿卡”人才同等待遇,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地相对就近的原则,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协调优先统筹安排入学,不受户籍及居住地限制。

        4.优化总部人才医疗服务保障。对总部企业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可比照“贵阳人才服务绿卡”人才享受就医服务保障和“绿色通道”服务。支持其购买的国际商业保险与公立医院优质资源对接。

        5.加大总部人才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按照企业培训费用人均最高30%的比例,给予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培训补贴,每家企业可享受3次。总部设立实训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0万元补贴。

        (三)强化土地供应保障

        1.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需求。新建总部大楼和总部基地经认定需要单独供地的,经贵阳贵安总部经济指挥部审定后,纳入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的土地出让方案,并按项目所在地块土地级别和总部经济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2.探索土地复合使用模式。总部企业现有的自建研发、销售等用房(住宅除外),因变更或扩大功能性用房空间的,支持其以“零增地”旧房改建提高容积率,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探索支持具有复合功能的总部企业实行复合用地方式。

        3.保障集聚区建设用地。支持各区(市、县、开发区)与企业按“飞地方式”选址建设总部经济集聚区,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可按产城融合的规划综合配套办公、商业、生活用地。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企业总部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对获得经营贡献奖励和能级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300万元的贴息。

        (五)促进要素跨区域流动

        1.提升总部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先支持总部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申请海关AEO高级认证。支持总部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简化出口通关手续和退税流程。鼓励设立海外仓,承担第三方国际贸易服务功能。

        2.提升总部企业资金管理便利化水平。推进跨国总部企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设立跨境资金池,积极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支持总部企业外籍员工便利化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3.提高总部企业研发创新便利化水平。支持总部企业发展与研发相结合的保税维修和再制造。支持和鼓励总部企业建设产业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

        4.提高总部企业人才流动便利化水平。对总部企业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为尚未取得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居留期不超过 5 年的居留证件或入境有效期不超过 5 年、停留期不超过 180 日的多次签证。

        经认定的贵阳贵安总部企业方能享受上述奖励支持政策。总部经济奖励支持政策由市级层面进行统筹,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市级层面或区(市、县、开发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贴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贵阳贵安“强省会”总部经济指挥部负责贵阳贵安总部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会同市财政、税务、发改、工信、金融、农业农村、商务、大数据、科技、人社、贵安新区产发局等部门做好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奖励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二)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总部经济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奖励申报、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能职责制定各领域的总部经济发展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形成“1+N”的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支撑体系。

        (三)建立市区财税分担机制。本文件所需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总部企业纳税所得比例进行分担,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行承担。除新引入企业外,各级财政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贵阳贵安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四)优化企业服务机制。依托贵阳贵安现有的综合服务平台,优化企业服务,实现网上申报、奖励认定、信息咨询、政策发布、问题解决等一体化、全天候服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经营期不得少于 10 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总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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