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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黔财教〔2021〕152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21-10-28点击量:5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自主权、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为科研人员减负,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黔科通〔2020〕63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支持我省科研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平台建设及科技人才团队培养等方面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依托单位要强化和落实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财政厅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财力可能,将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导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负责审核省科技厅报送的年度预算、决算和绩效目标。

(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预算申报和评审,根据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编报专项资金决算。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按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依托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三)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好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的支持对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创新导向,以财政科技投入为主,重点支持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

(二)科技支撑计划。聚焦公益需求,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撑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突出企业主体,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直接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科技贷款风险池、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等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四)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突出战略导向,以协同创新为核心,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板块整体技术进步。

(五)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强化能力保障,优化功能布局,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乡村振兴,提高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专项科技工作。

(七)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决定要开展的其他科技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通过前补助、后补助、包干制、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我省科研事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项目属性,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主要按照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分配,资金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算及本办法规定的预算调剂程序管理和使用。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由项目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采用包干制试点的项目补助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试点单位制定的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自主决定使用。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资金,按照股权投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八条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发生的费用。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预算。申请新购置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请单位须同时提交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及共享情况自查报告。

2.业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材料及相关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测试化验加工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燃料动力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

3.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依托单位为了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主要用于项目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及决策科学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6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5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40%。


第九条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经费开支范围参照第八条执行。

(一) 先备案后补助

单位围绕我省发展重点领域,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预期成果登记,并按相关程序向省科技厅备案的,可按相关补助申报流程申请后补助。

(二) 后审查后补助

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达到相关政策文件约定的标准,可按相关补助申报流程申请后补助。

(三) 科技服务后补助

省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科技资源平台及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经绩效考核后可按相关补助申报流程申请后补助。


第十条 采用包干制试点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试点单位制定的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对于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有关物耗和管理费用,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按照股权投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年度计划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财政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的5%以内。计划管理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督查、评估及相关档案管理;

(二)科技创新统计、调查、监测、规划;

(三)科技计划资金绩效评价、审计及计划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建设;

(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培训、调研;

(五)科技企业的辅导和培训服务;

(六)科技创新宣传;

(七)科学技术普及;

(八)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运维;

(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的服务采购;

(十)根据科技部、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需要开展的其他科技专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列支标准及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包含: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对象:省科技厅发放专家咨询费的对象应是省科技厅专家库中入库专家;项目依托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的对象由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单位的规定和流程选择精通、熟悉项目内容和领域的相关专家。省科技厅机关人员、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领取咨询费。

(三)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四)专家咨询费标准: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2.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五)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通讯、网评四种形式。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1.会议形式,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会期半天的,按本条第(四)款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按本条第(四)款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一、二天按本条第(四)款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本条第(四)款标准的50%执行。

2.现场访谈或勘察形式,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按会议组织形式的标准执行。

3.通讯形式,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按次计算,每次按本条第(四)款标准的20%-50%执行,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专家实际工作量确定。

4.网评方式,是指专家通过远程在线登录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中对相关项目进行在线评审。对于网评方式,应根据专家实际评审的项目数量和项目资料的数量,合理测算专家的工作量,折算为相应的天数后,按会议形式的标准执行。

(六)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七)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专家咨询费发放单位应建立专家咨询费支付审核机制,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处理。

(九)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资助资金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列支,项目直接费用中除50万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通过组织有关专家、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等方式,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由项目依托单位委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统筹科目调剂。项目依托单位应完善相应管理制度,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调剂方案,经项目依托单位按本单位项目管理流程核实后实施。

(二)绩效支出需要调整的,可在间接费用范围内自行进行调整。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变化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四)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依托单位内部公开。


第十七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拨款方式分为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省科技厅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按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科研项目资金不纳入部门预算执行考核。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项目依托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拨付后续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目标任务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依托单位使用。项目依托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制定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未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二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未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的,按项目终止处置。支持经费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项目,验收时专家组应包含一名以上财务专家,且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国拨资金的支出情况及自筹或配套资金的支出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开展项目专项审计的第三方机构,不再进行名录管理,省财政厅批准成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均可开展项目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形成的科研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财政。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资金来源;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整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在预算年度后或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时,根据需要,在省科技厅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依托单位要增强绩效意识,按照要求,认真履行项目绩效管理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抓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环节的工作落实,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开展调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管理环节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执行期限至2023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长期限。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05〕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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