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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黔财资环〔2021〕70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21-10-28点击量:2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以及中央和我省自然灾害防治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集中投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分级负责、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完善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制度。项目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拨付;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重点支持方向和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开展日常项目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各地做好绩效管理、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相关支出,主要包括:

(一)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包括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治理工程治理、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综合整治工程等。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高风险区受威胁群众避险移民搬迁与地质灾害风险隐患专职监测。

(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包括调查评价、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五)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应当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二)应当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三)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四)已从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进行综合分配。其中: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大型以上工程治理项目等采用项目法分配;巡查排查、专职监测人员补助等按因素法计算分配。

(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安排资金支持。项目应当按照入库批准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实施;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原项目进行调整或者对项目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时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避险移民搬迁项目和大型以上工程治理项目入库前期准备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治理项目初步设计、避险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编制编报等工作,并对申报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负责。各地需开展立项审批和前置审计的,应在项目入库前完成。因项目变更涉及投资概算预算增加的,由县级统筹解决。

(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每年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参考省、市(州)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情况、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等综合确定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补助金额。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上年度受灾情况、规划工作任务、项目成熟度及上一年度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权重分别为20%、20%、20%、20%、10%、10%,同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汛期防治工作实际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其中第一年不考虑绩效评价因素,相关权重平均分配到其他因素中。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从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危急优先的原则安排项目。


(一)严格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自然资源厅项目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设定文件,及时将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步下达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级财政部门,各县(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和报账材料等,及时拨付资金。

(二)强化过程监管。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本辖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专项资金执行率。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报告本地区上季度地质灾害项目实施进度台账、资金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

(三)及时移交管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项目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提供依据。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移交,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可优先用于本地区已入库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绩效运行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或资金执行期届满时在预算部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重点评价,对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预算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市县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二条 各地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并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做好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一)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二)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与专项资金同步下达。

(三)实行绩效目标承诺制度。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项目入库时,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按时完成绩效目标承诺书,承诺“专项资金下达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资金,确保项目在专项资金文件下达后当年完成项目实施并初验,确保专项资金执行率达90%以上,坚绝杜绝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要暂缓或停止拨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五)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报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年1月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可委托专家、社会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六)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安排项目时,重点向每年绩效评价好、工作推进快、资金执行率高、群众满意度高的市县倾斜。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与项目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高效使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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