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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办法(试行)黔科通[2016]184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科技厅发布时间:2016-12-09点击量:7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健全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专业化、高水准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贵州省科技厅决定开展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第二条 遴选对象

        在我省注册登记满1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遴选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技术经纪人不少于3名;

        (二)在贵州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备案;

        (三)年促成技术转移项目超过10项,双务企业超过30家;

        (四)满足《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标准(试行)》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遴选程序

        (一)申报遴选单位在贵州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备案。

        (二)通过备案的单位,在线填报《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三)贵州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单位,从系统导出打印带水印的申请表,并连同相关材料经各市(自治州)科技局推荐后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管高校及科研院所直接申报)。

        (四)贵州省科技厅按照《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标准(试行)》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遴选标准的单位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在贵州省科技厅政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单位正式确定为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存在异议的,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该单位仍确定为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异议理由成立的,取消该单位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第五条 遴选材料

        申报遴选单位需按照(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标准(试行)》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上一年度财务资料;

        (三)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清单、交易双方技术合同、技术转移服务证明.

        (四)服务的企业清单及企业营业执照;

        (五)技术经纪人培训证书;

        (六)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等材料;

        (七)近2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记录的声明;

        (八)其他材料。

        第六条 遴选管理

        贵州省科技厅负责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遴选管理工作。

        (一)每年遴选一批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对被遴选为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补助;

        (三)每年对被遴选为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申报遴选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将限期返回资金、取消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不再受理其遴选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理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核实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贵州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

1.基础条件

  1.1从业经历

1年以上

1.2技术经纪人

≥3人

1.3经营场所

有固定经营场所

2.服务绩效

2.1年促成技术转移项目

≥10项,或引进省外科技成果入黔转化实施≥2项,或引进省外365华体会 来黔落户≥2家

2.2年服务收入

≥50万元

2.3年服务企业

≥30家

2.4年在省内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发布有效技术供需信息

≥20条

 

2.5年组织开展技术转移对接、培训等活动

≥10次

3.规范管理

3.1机构设置

设置专门的技术转移工作部门

3.2信息化手段

建有科技成果(专家)数据库;网站或手机客户端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服务平台

3.3管理制度

建立技术转移激励机制、服务工作规范等内部管理制度

3.4参与行业活动情况

积极参加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转移对接、培训活动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4.社会信誉

4.1诚信度

近2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记录

说明

1.“技术经纪人”指参加技术经纪人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专门人才。

2.“年”时间范畴指递交申请日前12个月。

3.“促成技术转移”指通过居间服务,将创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想技术需求方转移,并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4.“引进省外科技成果入黔转化实施”是指引进省外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在我省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并欠死你个书面合同的行为。

5.“引进省外365华体会 来黔落户”是指引进省外365华体会 在我省注册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6.“服务收入”指开展技术转移相关服务工作的收入。

7.支撑材料以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合同等为准。

 




2. 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法人遴选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

1.基础条件

  1.1从业经历

1年以上

1.2技术经纪人

≥3人

1.3经营场所

有固定经营场所

2.服务绩效

2.1年促成技术转移项目

≥10项

2.2年促成技术转移项目合同成交额

≥100万元

2.3年服务企业

≥30家

2.4年在省内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发布有效技术供需信息

≥20条

 

2.5年组织开展技术转移对接、培训等活动

≥10次

3.规范管理

3.1机构设置

设置专门的技术转移工作部门

3.2信息化手段

建有科技成果(专家)数据库;网站或手机客户端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服务平台

3.3管理制度

建立技术转移激励机制、服务工作规范等内部管理制度

3.4参与行业活动情况

积极参加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转移对接、培训活动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4.社会信誉

4.1诚信度

近2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记录

说明

1.“技术经纪人”指参加技术经纪人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专门人才

2.“年”时间范畴指递交申请日前12个月

3.“促成技术转移”指通过居间服务,将创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想技术需求方转移,并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4.支撑材料以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合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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