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推动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升,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规范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45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1 年第 44 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一钱多用”“多钱一用”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的要求,力争一笔投资兼顾多个目标、获得多方效益。
第四条 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主要支持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包括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项目、综合应急实训演练基地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综合支撑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项目,以及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有关规划,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予以全额支持,原则上不支持土地购置和市政配套建设的投资;
(二)对于综合支撑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规定的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三)对于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予以全额支持;
(四)对于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地方应该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对于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项目和综合支撑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可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初步设计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复。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八条 对于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7 号),由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 对于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应急管理厅(局)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45 号)做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应急管理部对上报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对同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者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请
第十条 结合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建设进度,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及中央企业(以下简称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根据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有关项目储备情况合理申报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年度投资计划需求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绩效目标、是否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和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情况等;
(四)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等相关审批文件。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等进行实质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要求,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一并申报。
第五章 投资计划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年度投资规模、建设进度和投资需求,统筹研究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管理要求。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
(二)提交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四)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地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六)是否已纳入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七)是否已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手续;
(八)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下达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投资支持规模、资金安排方式等。
第十六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同步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于项目投资,应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情况月度报告制度,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信息,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通过光盘方式报送。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避免形成沉淀资金。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等,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好的视情况加大支持力度,评估结果差的视情况减少安排规模直至予以取消。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采取部署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督促相关方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应要求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填报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测调度、实地查看等方式加大项目检查和抽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完善、规范,转发或分解计划是否及时、准确,地方建设投资是否足额落实,项目执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建成投用后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二十四条 对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年第 7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45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1 年第 44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督促落实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对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滞留、挤占、截留、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投资,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审核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损失的,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