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项目遴选标准及申报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城镇化基金)项目谋划及申报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9号)、《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基金办〔2021〕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基金信息管理平台操作手册>的通知》(黔基金办〔2021〕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投资领域
(一)城市更新领域。重点支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括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背街小巷改造和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客运站、供水排水供气供暖设施及城市智慧化改造等;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健康养老基础设施、文化、旅游、体育、托育等;支持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包括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
(二)产城融合领域。重点支持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智能标准生产设施、技术研发转化设施、检验检测认证设施、职业技能培训设施、仓储集散回收设施、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服务设施、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暖设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健康医疗、健康养老产业、健康旅游、健康医药等;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和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等。
(三)特色小城镇领域。重点支持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产业培育设施、体育产业融合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和方式
(一)申报单位
项目实施主体;暂无实施主体的县(市、区、特区)项目,由县(市、区、特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暂无实施主体的市(州)项目,由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登录贵州省政府投资基金信息管理平台(http://61.243.12.41:8888),按照指南以及《贵州省政府投资基金信息管理平台操作手册》进行申报。
三、项目实施主体
(一)贵州省内注册的企业;目前在省外注册,因基金拟投资而将注册地前往贵州的企业;被贵州省内企业控股收购并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将重要业务板块地落户贵州的省外企业。
(二)公司实收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有清晰的商业模式。
(三)企业未列入有关部门发布的负面清单或限批名单,且近3年没有因财政、环保、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四)项目实施主体如为新设立的SPV公司(即发起方和投资方设立的项目公司)具体要求如下:
1.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设立在贵州的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需实缴到位;
3.具备为投资人的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并提供良好退出通道保障的基本条件。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应符合本指南规定的投资领域,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整体收益测算平衡。
(二)项目应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三)应有完整的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应有切实可行的资金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项目运营应有合理的现金流支撑,项目投资应有合理的资金收益及退出机制,保障基金投资收益和按期退出。
(四)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经营合法合规,征信情况良好,最近五年内不存在犯罪、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尚未了结的将会实质性影响公司财务、经营及资产状况的诉讼、仲裁等情况。
(五)核心团队成员需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行业背景与技术能力;至少有3名成员须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或背景。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六)若为PPP项目,必须进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和贵州省PPP监测服务平台。
五、项目申报资料
申请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一)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二)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除外)、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承诺函原件;
(三)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企业近三年以及近一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六)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机构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及股东征信报告(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除外);
(八)银行贷款意向函、贷款批复、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相关本年放款的证明文件(必要);
(九)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流动资金融资除外);
(十)环评及批复文件(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十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十二)项目涉及林地、耕地、自然保护区、河流等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手续(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十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缴交凭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十五)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十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十七)特种经营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十九)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二十)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许可证等(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二十一)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人(含城镇化基金管理人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专项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六、项目推荐和尽调
(一)城镇化基金工作协调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申报单位项目申报情况,初步筛选后将符合基金筛选条件的项目推荐至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对城镇化基金工作协调组办公室的推荐项目,以市场化方式开展立项、尽调、投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