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孵化器(众创空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孵化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众创空间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
第三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主要围绕先进装备制造业、中高端消费品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健康医药产业等产业发展需求,发挥服务功能。要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要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开展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申报认定、年度评价、资金拨付及日常管理工作,并组织对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评价,根据年度评价结果或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相关认定文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营主体为贵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制度,机构注册并运营满1年,经营状况良好。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含)。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具有至少5年的自主支配权,保证孵化器的持续、稳定运营。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至少有1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含),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含)学历的不低于70%。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孵化器在创业咨询、教育培训、金融、企业管理、市场、知识产权、法律、人力资源、对外合作、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中,至少提供2种服务,并已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一般不少于10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七)累计毕业企业应当有2家以上(含)。
(八)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60个。
第六条 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申请迁入孵化器的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五)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且具备大学以上(含)学历人员不低于50%。
第七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365华体会 。
(二)经认定的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小巨人(成长)企业及创新型领军企业等。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四)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达到4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八条 申报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建设与运营主体为贵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明确、运营模式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团队和规章制度。机构注册并运营满1年,经营状况良好。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具有至少3年的自主支配权,保证众创空间的持续、稳定运营。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众创空间具备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聘请专兼职导师不少于2名。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或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具备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能力。
(四)协议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累计不低于10家。
(五)入驻创业团队在众创空间内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众创空间内经认定为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小巨人(成长)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的在孵企业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的企业不低于3家或有3个以上(含)典型孵化案例。
(六)众创空间场地具备举办会议、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基本条件。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七)众创空间具有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
第九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计划认定数量,明确申报时间、方式及评审流程等。
(二)申报、初审。申报单位填写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申报表格,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市、县)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提交市科技局。
(三)复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复核,材料齐备的纳入考察评审程序。
(四)考察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孵化条件的成熟性、管理团队的建设情况等进行考察核实,并参照《贵阳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评分标准》或《贵阳市市级众创空间申报认定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年度计划认定数量,以评分情况从高到低提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议名单。
(五)会议研究。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
(六)公示。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在网上公示7日。
(七)认定。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事项经核实不影响公示结果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授予相应牌匾。
(八)拨付资助资金。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签下发拨款通知,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年度评价与结果应用
第十条 每年对认定时间满一年以上并保持评价资格的市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办法
(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年度评价。根据《贵阳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指标》或《贵阳市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评价指标》,对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分。评价指标分值满分均为100分。评价结果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分为A、B、C、D四个等级。得分60分以下为D等级,A、B、C等级得分须60分以上(含):得分位于前30%(含)的为A等级,得分位于30%(不含)至70%(含)的为B等级,未纳入A和B等级的为C等级。
(二)对省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年度评价。根据《贵阳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指标》或《贵阳市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年度评价指标》,对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分。评价指标分值满分均为100分。孵化器评价以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总数计算,众创空间评价以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总数计算,得分高于80分且排名位于前40%(含)的评为优秀。
(三)孵化器(众创空间)未按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及建设运营情况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评价资格,当年不予纳入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申请、初审。认定时间满一年以上并保持评价资格的市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提出年度评价申请,根据评价指标内容撰写评价报告,并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盖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复核、评审。对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按照年度评价指标进行评分,提出评价意见。
(三)会议研究与结果公示。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评价结果及运营补助名单,并在网上公示7日。
(四)拨付补助资金。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事项经核实不影响公示结果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签下发拨款通知,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应用
(一)对年度评价结果为A、B等级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优秀等级的省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优先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其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群体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连续三年评价为D等级或应参加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两年内暂停其参加年度评价的资格。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四条 资助方式分为认定资助和运营补助。认定资助与运营补助资金从市科技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由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 认定资助
1.孵化器认定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分别资助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2.众创空间认定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资助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孵化器(众创空间)逐级获得认定的,按照晋级补差方式资助差额部分。每家孵化器认定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80万元,每家众创空间认定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运营补助
1.孵化器运营补助:对市级孵化器年度评价为A等级的补助15万元、B等级的补助10万元,对省级以上(含)孵化器年度评价为优秀等级的补助20万元。
2.众创空间运营补助:对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评价为A等级的补助10万元、B等级的补助8万元,对省级以上(含)众创空间年度评价为优秀等级的补助15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依法收回认定资助和运营补助资金,并将其纳入科技不诚信名单。两年内不予支持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取消其市级资格并退出管理,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与补助办法》(筑科通〔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