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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贵阳市科技局发布时间:2021-03-09点击量: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推进技术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和《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办法(试行)》(黔科通﹝2016﹞1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法人单位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每年开展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培育认定工作,对新获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程序给予资助。



第二章  主要功能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

        第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业务范围: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三章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状况和申报情况,每年择优评选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运行模式明确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积极推动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优质科技成果在筑落地转化。

        第七条 申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1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有独特商业模式和特色经营项目。

        (二)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并具有进行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

        (三)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且有满足业务开展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四)部门设置及人员结构合理,设有专门的技术转移工作部门,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五)内部管理体系健全,建立技术转移服务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等。

        (六)社会信誉良好,近两年无投诉、无诉讼。

        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不再申报市级认定。

        第九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科技局制定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认定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和时限等要求。

        (二)申报及初审。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自愿提出申请,认真填写贵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连同相关支撑材料经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提交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直接提交)。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贵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相关材料(中高级职称证书、技术经纪人培训证明等)。

        4.上年度财务资料,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清单(服务企业名称、服务事项、服务收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编号)、技术转移服务协议及银行进账单等。

        5.服务企业清单(企业名称、服务时间及内容等)。

        6.上年度在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发布的技术供需信息,组织开展技术转移对接、培训、推广等活动相关资料,发布的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信息。

        7.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信息化手段、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参与行业活动等相关资料。

        8.近两年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记录的声明。

        (三)资料复核。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复核,材料齐备的纳入专家评审,必要时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以评分情况从高到低提出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议名单。

        (五)会议研究。市科技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拟认定名单。

        (六)公示及认定。市科技局将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拟认定名单在网上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事项经核实不影响公示结果的,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七)资金拨付。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签下发拨款通知,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科技局进行统一授牌,示范期3年(自认定之日起)。



第四章  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新获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资金申请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新获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资金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写补助资金申请表,连同相关支撑材料经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提交市科技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省级或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文件等。

        (二)资料复核。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复核。

        (三)会议研究。市科技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名单。

        (四)资金拨付。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签下发拨款通知,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二条 根据《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对新获批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对服务绩效突出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优先支持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鼓励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针对不同的项目和企业的需求,采取不同的运行模式和服务方法,加速实现技术转移和转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底前,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示范期结束后,市科技局对其示范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绩效评价合格的,市科技局重新给予认定授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将限期退回资金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已获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的将取消其示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在受理、审查、评审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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