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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黔工信政法〔2021〕60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工信厅发布时间:2021-07-21点击量: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下事项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编制省政府确定为重点专项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规划;

        (二)制定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重要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决定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信访事项决策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厅机关应当加强对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觉接受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处室)按照要求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负责提交合法性审查、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决策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及时规范上传决策事项、履行程序、推进进度、决策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法定程序等情况作为厅二级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厅办公室会同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每年1月向各处室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处室研究论证。有关处室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有关处室应当根据研究论证结果,提出是否纳入决策事项的建议。提出纳入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将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处室、依据、需履行的程序、基本情况等报送厅办公室和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会同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对各处室提交的决策事项建议进行审核论证,形成决策事项建议目录,提请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目录应当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目录应当及时公布。

        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处室、需履行的决策程序等内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处室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处室。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按照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时开展决策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处室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处室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厅所属单位等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处室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我厅网站、微博、微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处室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直接参与拟定决策草案的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八条 听证由决策承办处室组织。听证会召开20日前,应当通过我厅网站以及其他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的产生方式以及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内容。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处室还应当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和遴选时间,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障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召开7日前,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处室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处室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听证会结束10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处室对公开征求、听证以及其他方式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当如实整理、分类汇编、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就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重点论证,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处室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领域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也可以使用同级其他决策机关建立的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建有专家库的,决策承办处室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遴选论证专家,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特殊问题或者特殊专业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处室可以邀请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必要时接受决策承办处室的询问。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指标、等级予以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金融风险评估对财政承受力、经济损失、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风险已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二十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查找风险源、明确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决策实施可能引发的风险,各方意见以及采纳情况,风险可控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厅党组会讨论前,应当提交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党组会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厅党组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 决策草案送交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以及说明;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

        (三)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

        (四)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合法性审查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处室完善程序或者重新组织论证。

        送交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厅外聘法律顾问的意见。决策承办处室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四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厅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提交厅党组会讨论决策草案,应当向厅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以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厅办公室应当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三十六条 决策草案进行会议讨论,应当提前告知参会人员,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厅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建档归卷。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决策事项相关实施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决策事项讨论决定会议。

        第三十八条 决策草案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的,相关文件由厅主要领导签发。会议讨论不通过的,不得实施。

        会议讨论决定修改的,属文字性修改,由厅主要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提交厅党组会讨论。

        会议讨论决定搁置的,搁置超过1年期限,决策草案自动废止。

        会议讨论决定再次讨论的,应当择时组织再讨论,并作出通过、不通过或者修改、搁置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按照厅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通过本厅网站、本省报刊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条 厅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其他处室涉及决策事项的相关材料应当及时交决策承办处室。决策承办处室整理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完整移交厅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厅领导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执行中决策承办处室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力量进行充分调研论证,视情况提出决策中止执行或者作出适当调整的建议,提请厅党组会讨论;情况紧急的,厅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决定决策事项中止执行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承办处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处室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承办处室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决策后评估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向决策承办处室、相关行业性组织和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运用文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决策效果监测点反馈等方法采集决策实施信息。

        决策后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认为继续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的,可以及时向决策承办处室提出中止执行建议。决策承办处室认为确有必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提请厅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在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决策后评估期间不影响原决策的实施。决策后评估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后评估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以及其他参与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人员和机构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我厅承办的列入省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执行,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送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决策承办处室报省政府,并做好和省政府的相关衔接工作。

        第五十条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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