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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黔数〔2021〕18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大数据局发布时间:2021-07-07点击量:2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支持大数据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数据创新中心是指利用大数据开展技术创新、应用推广、标准制定、产业孵化、人才培养和交流合作,推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行业服务、人才培养等多元发展,依托大数据领域相关企业、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大数据协同创新公共支撑平台。

本办法所指的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是指具有一定物理空间基础,着眼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利用大数据助力创新创业或中小微企业融合发展,或为大数据创新创业提供多方位、多要素聚集服务的新型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大数据创业创新发展,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抓好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的培育发展、服务管理工作。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抓好本地区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调度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大数据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服务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稳步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每年组织申报、择优培育,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授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及运营主体为贵州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从事大数据领域的技术研发、场景应用和云产品服务,联通产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发展定位明确,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为大数据领域创新提供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创新团队,相关带头人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团队有3名以上在本行业本领域有丰富研究成果的专家及一批本领域的重点人才;拥有大数据研究开发、应用成果转化等技术能力。

(五)具备承担大数据领域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市场化、社会化委托的具有一定影响力项目的能力,科研成果或产业化成果具有较高推广应用水平并取得实效。

(六)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申报省级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贵州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独立的办公运营场地,健全的运营管理团队、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创业孵化要素齐全,具有成熟的运作模式或实操实训条件,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服务。

(三)较为成熟稳定的大数据领域创新创业导师团队,有3名以上取得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历的相关领域专家;有集业务培训、创业指导和服务等能力的大数据创新创业服务支撑平台,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条件。

(四)有10家以上成功创业服务案例,在孵企业保持接续不断档。

(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适时登录省大数据局网站(网址:http://dsj.guizhou.gov.cn)下载填写申请表格、编制申请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市(州)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推荐后,报省大数据局。

第八条  省大数据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确定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培育备选名单。

第九条  省大数据局组织考评组对备选的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评估的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省大数据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培育对象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择优对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的能力建设、创新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等依法依规给予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市(州)对辖区内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给予政策支持、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场景应用及宣传推广,不断提升影响力,助推平台发展壮大。

第十二条  鼓励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依托“一云一网一平台”体系,加快政企数据流通和融合应用,催生更多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新业态、新监管。

第十三条  鼓励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自发组织成立“大数据创新中心联盟”“大数据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联盟”,开展大数据创新创业互补性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省大数据局每两年委托第三方开展一次建设评估,对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培育对象的能力建设、创新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广、产业服务、完成投资、产生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为良好及以上,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提交省大数据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明确为贵州省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由省大数据局授牌。

第十五条  省大数据局结合建设评估,不定期对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开展运行评价。评价启动后,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运营单位应于规定时间内将运行情况报送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大数据局。

大数据创新中心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技术转移及推广应用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当年开展的创新创业服务成效(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驻备案的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需同步提交年度会计报表、完税证明、财务报告及场所证明、活动佐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奖补支持挂钩。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大数据局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给予进一步支持。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省大数据局将给予黄牌提示,并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被黄牌提示的,给予摘牌处理,3年内不得再予申报。

第十七条  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开展的各种创新创业活动要有据可查,作为评估及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名称、运营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大数据局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和运行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大数据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支持资金。

(一)擅自变更名称、运营单位,擅自改变建设目标、规模、内容等。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专项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资金。

(三)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条  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贵州省**大数据创新中心”,省级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统一命名为:“贵州省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发布的《贵州省大数据创新中心 创新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黔数〔202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贵州省大数据创新中心申请表.docx

附件2 贵州省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申请表.docx

附件3 贵州省大数据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x

附件4 贵州省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能力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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