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黔财工〔202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煤矿瓦斯防治攻坚,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能源结构调整、能源安全生产、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提高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下达,会同省能源局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能源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拟定资金分配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以及业务指导,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进行分配,根据项目属性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采取事前、事中或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支持煤矿企业购买关键设备。
(一)购置使用全新大型掘进装备。对煤矿新购置使用的大功率岩巷掘进机、掘锚一体掘进机和盾构机进行分类奖补。
(二)购置使用全新定向钻机。对煤矿新购置使用的全新定向钻机进行奖补,按照单台(套)设备采购价格的30%进行奖补,每台(套)最高奖补100万元。
(三)购置全新辅助运输设备。对煤矿新购置单轨吊辅助运输设备的,按照单台(套)设备采购价格的30%进行奖补,单轨吊驱动力(牵引力)80KN及以上的每台最高奖补50万元、以下的每台最高奖补20万元。
(四)租赁使用关键设备。对煤矿或瓦斯防治专业服务队伍租赁前述大型掘进设备或定向钻机,比照购置全新设备奖补标准分5年均摊进行奖补,但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前述购置设备奖补标准。
(五)支持购置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设备。
第七条 支持煤矿重点工程建设。
(一)保护层开采工程。对突出煤矿、按突出管理的煤矿将厚度1.3米以下(不含本数)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按实际开采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0元。
(二)顶底板瓦斯抽放巷穿层抽采瓦斯工程。对突出煤矿、按突出管理的煤矿年度内新掘进的顶底板瓦斯抽放巷进行奖补,其中:巷道净断面15平方米以下的巷道每米奖补500元、净断面15平方米及以上的巷道每米奖补800元。享受顶底板瓦斯抽放巷穿层抽采瓦斯工程奖补政策的,其抽采区域内的保护层开采工程不再进行奖补。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程。对通过国家煤矿安监局验收,并公告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瓦斯“三区联采”工程。支持瓦斯“三区联采”试点示范项目;对采用“三区联采”等方式地面抽采煤矿瓦斯的,经抽采达标评判合格后(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每平方公里抽采范围奖补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煤矿智能化建设。
(一)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建设。对新实施的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每个工作面奖补400万元;对已实施采面支护系统智能化改造,又进行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建设的,每个工作面在原有奖补资金基础上增加至400万元;对新实施的智能化掘进工作面,每个工作面奖补300万元。
(二)支持智能煤矿建设和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第九条 支持煤矿“三利用”项目。
(一)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
1.对煤层气地面勘探开发利用(含煤层气井下抽采瓦斯提纯利用),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
2.对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35%—55%(均含本数)的每立方米奖补0.1元,大于55%的每立方米奖补0.2元。
3.瓦斯发电上网除享受国家优惠电价政策外,同时享受上述1、2条省级奖补政策。
4.对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下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一次性奖补80万元。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二)支持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项目。
第十条 支持政府部门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等工作。根据各市(州)辖区内生产煤矿安全回采煤量,按每吨0.2元奖补给市(州)政府作为工作经费,用于购买对煤矿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项目方案进行审查验收,核查煤矿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等第三方技术服务。
支持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支持煤矿灾害防治,煤矿瓦斯防治专业化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应用研究。
第十二条 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一)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关闭煤矿实施基础奖补加梯级奖补。基础奖补标准: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奖补100万元、15万吨/年奖补120万元、21万吨/年奖补140万元,每提升一个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等级增加20万元。梯级奖补标准:按关闭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0元/吨奖补。以上两种标准叠加执行,如关闭一处9万吨/年煤矿,基础奖补100万元,梯级奖补90万元,合计190万元,以此类推。
(二)对未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且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完成采矿权注销(废止)后,按矿井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生产能力和采矿权证证载能力两者中取数值大者按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仅取得采矿权证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采矿权证证载能力减半予以奖补。
(三)对批复保留而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100元/吨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拨付资金后给予一次性奖补,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以参与重组煤矿原有设计生产能力之和认定;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设计生产能力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对选择产能置换的煤矿关闭时不予奖补;对与未取得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替换保留、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对因安全生产事故明确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
第十三条 支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基金管理遵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0〕24号)和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支持煤电保障投贷联动。投贷联动资金管理遵照贵州省煤电保障投贷联动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支持能源行业中电力、油气、新能源和能源安全等建设。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的涉及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省级配套的相关项目。
第十七条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煤矿安全生产和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除本办法有明确的支持标准外,未明确支持方式及标准的以年度申报指南或专项方案为准。专项资金以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项目,通过发布公告、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拨付到市(州)级财政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市(州)级财政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分配下达到县级财政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再由县级财政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和挪用。各地要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当年使用,原则上不得结转次年使用。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通过上下级结算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县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市、区、特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市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级申报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四)项目调整审批不通过的,相关资金按程序收回。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及能源企业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认真开展事前项目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绩效目标完成印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无故滞留专项资金、拖延拨款。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监控,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并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其开展相关工作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涉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门均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政策实施情况、工作需要及绩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7〕95号)同时废止。